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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6號
公佈日期:1960/08/15
 
解釋爭點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應隸屬司法院?
 
 
解釋理由書
憲法第七十七條所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訴訟之審判。其所謂審判自係指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訴訟之審判而言,此觀之同法第八十二條所定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且以之列入司法章中,其蘄求司法系統之一貫已可互證,基此理由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自應隸屬於司法院,其有關法令並應分別予以修正,以期符合憲法第七十七條之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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