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3號 公佈日期:1959/10/21 解釋爭點 法院收受提存物之保管與計息方式? 解釋文 解釋理由書 解釋意見書 解釋理由書 查提存法第四條第二項特別規定交由代理國庫之銀行保管者,其目的在保障利害關係人之利益,交由代理國庫銀行之國庫部門保管,自較交由該行之營業部門保管更有保障,又查提存金應給付利息為提存法第八條所明定,茲經財政部函復國庫保管提存款亦可計息,衡之提存法第八條之規定正相符合,自以交由該行之國庫部門保管為宜。 1 學員專區 學員專區 {{ 'Loading...' }} {{ link.name }} 粉絲團 Instagram 生活圈 影音學習 訂閱電子報 填單諮詢 想瞭解相關課程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詢問類科: 上課方式: 詢問班別: 詢問課程內容: 姓名: 電話: Email: 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星號表必填欄位) 最新活動 司律大師級高分課 最聰明的學習選擇 案例演習雲端函授 名師親自領軍 指導點評 司律年度熱銷正規課 最高規格、品質最穩定 案例演習讀書會 助教手把手 輔導答疑 司律大師級高分課 最聰明的學習選擇 案例演習雲端函授 名師親自領軍 指導點評 司律年度熱銷正規課 最高規格、品質最穩定 案例演習讀書會 助教手把手 輔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