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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2號
公佈日期:1959/06/17
 
解釋爭點
偽造文書同時偽造公印之罪責?
 
 
解釋文
偽造公印,刑法第二百十八條既有獨立處罰之規定,且較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處罰為重,則於偽造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文書同時偽造公印者,即難僅論以該條之罪而置刑法第二百十八條處刑較重之罪於不問。本院院解字第三零二零號第三項解釋於立法本旨並無違背,尚無變更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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