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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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佈日期:1956/12/17 | 
| 解釋爭點 | 
| 養子女之婚生子女、養子女,婚生子女之養子女有代位繼承權? | 
| 解釋文 | 
| 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為擬制血親,本院釋字第二十八號解釋已予說明。關於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時之繼承問題,與釋字第五十七號解釋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情形有別。來文所稱養子女之婚生子女、養子女之養子女、以及婚生子女之養子女,均得代位繼承。至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所謂法律另有規定者,係指法律對於擬制血親定有例外之情形而言,例如同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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