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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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56/08/13 |
解釋爭點 |
律師法第37條「司法人員」意涵? |
解釋文 |
律師法第三十七條所稱之司法人員,依律師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之規定雖列有書記官在內,然此係指依法院組織法任用並辦理司法事務之書記官而言。主計機關派駐各法院辦理會計事務之書記官,自不包括在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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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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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第37條「司法人員」意涵? |
解釋文 |
律師法第三十七條所稱之司法人員,依律師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之規定雖列有書記官在內,然此係指依法院組織法任用並辦理司法事務之書記官而言。主計機關派駐各法院辦理會計事務之書記官,自不包括在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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