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33號  | 
	
|---|
| 公佈日期:1954/04/02 | 
| 解釋爭點 | 
| 對省縣議長得行使監察權? | 
| 解釋文 | 
| 查民意代表並非監察權行使對象,業經本院釋字第十四號解釋有案,省縣議會為民意代表機關,其由議員互選之議長,雖有處理會務之責,但其民意代表身分並無變更,應不屬憲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九十八條所稱之公務人員,至議長處理會務如有不當情事,應由議會本身予以制裁。 | 
| 1 | 
填單諮詢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33號  | 
	
|---|
| 公佈日期:1954/04/02 | 
| 解釋爭點 | 
| 對省縣議長得行使監察權? | 
| 解釋文 | 
| 查民意代表並非監察權行使對象,業經本院釋字第十四號解釋有案,省縣議會為民意代表機關,其由議員互選之議長,雖有處理會務之責,但其民意代表身分並無變更,應不屬憲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九十八條所稱之公務人員,至議長處理會務如有不當情事,應由議會本身予以制裁。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