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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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53/09/03 |
解釋爭點 |
立委、監委得兼省銀行董事、監察人?。 |
解釋文 |
一、省銀行之董事及監察人均為公營事業機關之服務人員。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已見本院釋字第二十四號解釋。 二、來文所列第一、第三、第四、第五各點,事屬統一法令解釋問題,既未據說明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所已表示之見解有何歧異,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礙難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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