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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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0/12/31 |
解釋爭點 |
一、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規定「有再犯之危險」及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再犯危險顯著降低」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 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l第3項規定「再犯危險顯著降低」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及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 三、刑事訴訟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均未規定應賦予受處分人於聲請宣告或停止強制治療程序,有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是否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四、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進行之鑑定、評估程序,是否對受處分人之程序保障不足,而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五、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1項規定,對95年6月30日即刑法第91條之1規定修正施行前,曾犯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施以強制治療,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
貳、本席之論點係建立在刑後強制治療本質是治療,不是刑罰或其延長,也與矯正惡習目的之一般保安處分有別之基礎上,[8]此一立場不表示本席肯定目前之立法方式暨其執行為妥當。基此,本席進一步認為: 一、刑法第91條之1所定之刑後強制治療雖屬刑法保安處分章規定,但實非保安處分性質。因此,凡與其治療本質不相符或非適當必要者,包括刑法第1條、第2條及保安處分施行法相關規定均應不予適用。就此而言,其法律效果與主張違憲者有雷同之處(執行上必須立即作合於治療本質之調整),差異則在於是否因無最長治療期間限制等而刑法第91條之1等規定違憲,故應即釋放有高度再犯性侵害犯罪危險之受刑後強制治療者(本席以為不應然)。 二、為法體系一致並統一事權計,屬醫療事務本質之刑後強制治療應自刑法中刪除,全部改列於性防法中,並統歸醫療事務主管機關衛福部主政,以期使刑後強制治療與刑罰及保安處分有明顯區隔。 三、違憲宣告係最後手段,如果法律有合憲解釋可能,不應逕作違憲宣告。現行刑法第91條之1及性防法第22條之1規定,其中分別以95年7月1日以後或以前犯所定性侵害犯罪並已執行或相當於已執行完畢者為適用對象部分,考其用意係以此等對象於適用時仍具高度再犯危險為前提,從而非不可以解釋為係為將其適用範圍,限於95年7月1日以後或以前受曾犯所定性侵害犯罪者目的,即係限縮刑法第91條之1及性防法第22條之1規定之適用範圍而已(如仿精神衛生法等之強制住院之立法例,則凡有犯高度性侵害犯罪危險之病人似非不得經由妥適立法強制住院治療之)。是乃不當然生法律溯及既往或違反信賴保護問題,當然也無牴觸94年修正刑法第1條規定或違反一罪兩罰原則。[9] 四、雖然目前無明確最長強制治療期限規定尚屬合憲,但回歸醫療本質,應仿精神衛生法及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訂定每次最長期限,必要時延長之,更符憲法保障人權意旨。五、目前刑後強制治療程序之開始及停止暨相關爭議之處理,均係由刑事庭法官裁定,此亦易引致與刑罰或一般保安處分相混淆或誤解,應改由民事或行政法院處理,比較符合係醫療之本質。 六、目前暫設於監獄中,極為不妥當,應快速移出監獄,回歸設於純醫療機構之設施中。 七、關於受刑後強制治療者之日常處遇如居住環境、個人隱私、通訊、會客等,應回歸純病人處遇,精神衛生法關於病人之保護等規定可供參考。應即改善。 八、目前分由培德醫院及草屯療養院大肚山莊收治,確有不宜,其間經費及醫療能量、品質甚至所可能導致之停止治療後再犯率之差異,明顯不公平且尤非妥當。[10]應即改善。 九、目前治療方法似係偏重西醫,若遇瓶頸,似應勿排除可能之其他治療途徑如加入中醫治療,暴力犯罪的大腦檔案一書及聖嚴法師的「以禪心過好生活」智慧隨身書,都提到國外科學研究對培養正念或靜坐之正面評價;鑑定、評估尤應與時俱進,引進現代醫療科技儀器,以期能更正確治療及判斷。此外,化學去勢是不是可以作為替代強制治療之侵害較輕微之同意選項,似值評估。總之,付刑後強制治療及其不停止之裁定不但均須嚴守最後手段原則,僅能於必要範圍內行之,且相關醫療應窮盡治療之力,有尊嚴地善待之。 十、刑法保安處分章中植基於惡習之矯正者,如毒品、酗酒等禁戒處分,依目前科學研究涉及腦神經系統失調,是否仍係惡習,已非無疑,[11]是此等相關刑法保安處分章規定似亦應與時俱進,考量如已非屬惡習,無關刑事矯正處遇者,將此等規定移出刑法,並改由屬性比較適當之機關如衛福部主管。 十一、重大刑案對受害人、社會、相關家庭造成之傷害常無可彌補回復,為有高度再犯危險者施以刑後強制治療,不只是為受治療者利益,更是為維護大眾尤其婦幼安全特別重要公共利益,盼大家一起支持此一制度,希勿再發生如葉小妹、馬國僑生之不幸事件!已殞落被害人的痛⋯⋯生者的悲⋯⋯誰無父母、誰無子女,亡者無法再生⋯⋯,至少請終結悲劇,讓年幼者不再失恃怙,父母不再痛失子女、午夜夢迴輾轉反側!同時也幫助生病者除了有機會復歸正常生活外,尤其更免於其再傷害他人又造惡業!這是本席所企盼的兩全! 十二、又本案涉及婦幼團體關切之議題,但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沒有聽到來自婦幼團體的聲音,有點訝異也有些不解及憂心。公益婦幼保護行動需要大家熱情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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