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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99號
公佈日期:2020/12/31
 
解釋爭點
一、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規定「有再犯之危險」及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再犯危險顯著降低」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
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l第3項規定「再犯危險顯著降低」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及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
三、刑事訴訟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均未規定應賦予受處分人於聲請宣告或停止強制治療程序,有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是否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四、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進行之鑑定、評估程序,是否對受處分人之程序保障不足,而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五、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1項規定,對95年6月30日即刑法第91條之1規定修正施行前,曾犯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施以強制治療,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47] 本席相信:有戒護的醫院應該優於有醫療的監獄,也是真正適合的強制治療處所也只有如此才能貫徹「以治療為主要目的,強制隔離為輔助手段或眾多手段中之一種」之制度初衷。又處所問題應該我國刑後強制治療制度違憲爭議的最重要爭點,即使運用多數意見所強調的「整體觀察」方法,仍應特別重視處所的問題,不宜與其他問題等同視之。就我國的脈絡而言,本院對此應有特別要求,如此亦可使主管機關要另設監獄外的專門醫院時,反有更強的憑藉(憲法要求),而更能排除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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