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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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佈日期:2019/11/29 | 
| 解釋爭點 | 
| 1.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就影響其權益之不當公權力措施,於申訴、再申訴後,不得續向法院請求救濟,是否違憲? 2.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有關外勤消防人員「勤一休一」勤休方式及超時服勤補償之相關規定,是否違憲?  | 
	
| 重點提示 | 
要旨 
系爭規定一(保障法第77條第1項、第84條)與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內容 
 要旨 
系爭規定二(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第2項)及三(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勤休方式等,設定符合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部分,違憲 內容 
 要旨 
系爭規定四(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勤務細部實施要點第7點第3款)與憲法法律保留原則、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障意旨尚無違背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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