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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5號
公佈日期:2019/11/29
 
解釋爭點
1.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就影響其權益之不當公權力措施,於申訴、再申訴後,不得續向法院請求救濟,是否違憲?
2.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有關外勤消防人員「勤一休一」勤休方式及超時服勤補償之相關規定,是否違憲?
 
 
[17] 參照BVerwG, Urt. v. 30.1.2018 – 2 A 4/17, NVwZ-PR 2019, 329 – Voraussetzung einer Rufbereitschaft.
[18]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4項規定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19] 該項規定之德文 “Die regelmäβige Arbeitszeit der Beamtinnen undBeamten des feuerwehrtechnischen Dienstes, die in Schichten Dienstleisten, beträgt unter Berücksichtigung des Bereitschaftsdiensteswöchentlich einschlieβlich Mehrarbeitsstunden im Jahresdurchschnitt 48Stunden. Dabei beträgt der Anteil des Bereitschaftsdienstes 19 Stunden.”
[20] 2003年11月4日歐盟準則(指令)2003/88/EC(工作時間準則),其目的在於改善服勤之勞動者之安全及健康,尤其是包括關於最大每週工作時間及遵守相關休息時間之規定。第6條規定,該準則將最長每週工作時間設限為48小時。第3條規定,每位勞動者每24小時至少須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此外,因在此次修法之前,柏林消防與警察提供之輪班服務,有時每周長達55小時,故其與該最長工作時間(Höchstarbeitszeit)不符。因此,為與歐洲法相調適, 要求修正工作時間相關之法律。以上參照Arbeitszeitverordnung für Feuerwehr und Polizei europarechtlichen Vorgaben angepasst(最後瀏覽日期:10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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