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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1號
公佈日期:2019/08/23
 
解釋爭點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條關於所用名詞定義;第26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關於變更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計算基準;第26條第3項及第46條第4項第1款,關於同條例施行後之過渡期間內,扣減受規範對象退除給與;第26條第4項關於最低保障金額、原支領金額低於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按原支領金額支給;第29條第2項關於提高退休撫卹基金撥繳費用之基準;第34條第1項第3款關於停止受規範對象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第39條第1項前段關於退除給與得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第46條第5項關於同條例施行後第11年返還優惠存款本金;第47條第3項關於年資補償金之計算與結清;第54條第2項關於每年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全數挹注退撫基金等規定,是否涉及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或比例原則?侵害受規範對象之財產權、生存權、服公職權、工作權或平等權?
 
 
背景說明
本件聲請人立法委員江啟臣、李鴻鈞、高金素梅等 38 人(下稱聲請人)因行使職權,認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21 日修正公布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下稱系爭條例)第 3 條、第 26 條第 2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3 項、第 4 項、第 29 條第 2 項、第 34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46 條第 4 項第 1 款、第5 項、第 47 條第 3 項及第 54 條第 2 項規定,變更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計算基準、削減退除給與、優惠存款利息(下稱優存利息)、限制退伍除役人員就任或再任而予停俸、以刪減之退除給與作為退休撫卹基金(下稱退撫基金)財源,並溯及適用於已退伍除役人員,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侵害受規範對象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生存權、服公職權、工作權及平等權,於 107 年 9 月向本院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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