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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1號
公佈日期:2019/08/23
 
解釋爭點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條關於所用名詞定義;第26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關於變更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計算基準;第26條第3項及第46條第4項第1款,關於同條例施行後之過渡期間內,扣減受規範對象退除給與;第26條第4項關於最低保障金額、原支領金額低於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按原支領金額支給;第29條第2項關於提高退休撫卹基金撥繳費用之基準;第34條第1項第3款關於停止受規範對象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第39條第1項前段關於退除給與得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第46條第5項關於同條例施行後第11年返還優惠存款本金;第47條第3項關於年資補償金之計算與結清;第54條第2項關於每年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全數挹注退撫基金等規定,是否涉及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或比例原則?侵害受規範對象之財產權、生存權、服公職權、工作權或平等權?
 
 
三、年改三解釋就此部分的解釋,本席相信人民是無法理解的
法律只規定「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一詞,任何人都懂,政府最後一定要負責支付到底,本解釋卻說,法律規定還有解釋空間,政府可以開源節流,解釋結果就是軍公教人員,多提撥、晚退休、少領受、減所得。假如這樣開源節流,退撫基金還不足以支付軍公教人員的月退休金、退休俸,政府最後再來編列預算支付!這就是「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果真如此解釋,上開法律規定就已不符法律明確性原則!人民的觀點,依據正常生活與語言經驗的標準,是無法理解的!
肆、有關財產權限制之違憲審查
就軍人的年金改革,釋字第781號解釋釋示: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包含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等權利(本院釋字第605號解釋參照)。軍人為公務員之一種,自有依法領取退伍金、退休俸之權利(本院釋字第455號解釋參照)。所稱退伍金、退休俸之權利係指軍職人員因服軍職取得國家為履行對其退伍除役後生活照顧義務而為之給與,為具有財產權性質之給付請求權。就公務人員的年金改革,釋字第782號解釋釋示: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包含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等權利(本院釋字第605號解釋參照)。所稱退休金之權利,係指公職人員因服公職取得國家為履行對其退休後生活照顧義務而為之給與。就教師的年金改革,釋字第783號解釋釋示:憲法第165條規定國家應保障教育工作者之生活。其內容包含國家為履行對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後生活照顧義務而為之給與。公立學校教職員依系爭條例請領退休金(退撫給與)之權利,乃屬憲法保障之財產權(本院釋字第707號、第730號解釋理由參照)。
上開年改三解釋,雖從憲法第18條人民服公職權的保障論起,導出退休軍公教人員請領退休金、退休俸或退伍金之憲法保障依據,最後再推向財產權的保障,即憲法第15條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最終再依本院釋憲先例保障財產權的審查密度,採寬鬆的審查標準,審查結果當然都是合憲。讓人民都忘了,退休軍公教人員請領退休金、退休俸或退伍金的憲法依據,是憲法第18條!茲就年改三解釋分析如下:
一、審查標準:人民的錢,嚴格審查;國家的錢,寬鬆審查
84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8條第1項規定,以退撫新制年資計算之退撫給與之財源籌措方式,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恩給制」,改為由政府與現職人員按法定比率(65%、35%)共同撥繳費用;85年2月1日施行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下稱85年教職員退休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以退撫新制年資計算之退撫給與之財源籌措方式,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恩給制」,改為由政府與現職人員按法定比率(65%、35%)共同撥繳費用;86年1月1日施行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下稱86年服役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以退撫新制年資計算之退除給與之財源籌措方式,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恩給制」,改為由政府與現役人員按法定比率(65%、35%)共同撥繳費用。上開三條例或法律各設立退撫基金負責支應,改為「共同儲金制(共同提撥制)」,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年金改革新法,對軍公教人員的退休所得予以調降,涉及軍公教個人及政府依法定比率按月繳納的提撥費用本息之調降,釋憲機關應以如何的審查標準來審查,攸關釋憲結果是合憲或違憲。詳析之,年改三解釋確立的共同審查標準如下:
(一)人民的錢,嚴格審查
年改三解釋,均釋示:「個人提撥費用本息部分之財產上請求權,基於個人薪給之支配性與先前給付性之個人關聯性,應受較高之保障,就此部分,本院應採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立法者調降退撫給與如侵害個人提撥費用本息部分,性質上幾乎無異於國家對人民財產之徵收,自不得為之。」
(二)國家的錢,寬鬆審查
年改三解釋,共有4段論述採較為寬鬆或寬鬆的審查標準,其內容如下:
1.同屬全部源自政府預算之恩給制範疇,涉及國家財政資源分配之社會關聯性,就此財源產生之財產上請求權,立法者得有相對較高之調整形成空間,本院審查相關立法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有無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時,應採較為寬鬆之審查標準
2.優存利息之財源全部源自於政府預算,屬恩給制之範疇。是本院就立法者採取之調降手段規定,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有無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應採較為寬鬆之審查標準
3.按是否提高及如何提高共同撥繳費用之基準,事涉基金整體財務規劃與國家財政資源分配。就其對現役人員財產權之限制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基於財政規劃之專業能力、國家機關之組織與分工及決定作成程序之考量,本院原則上應尊重政治部門就此事項所為之決策,採寬鬆標準予以審查
4.以其財源而言,上開年資補償金仍屬恩給制之範疇。就其調整,本院應採寬鬆標準,予以審查
二、政府依法提撥費用本息的定性
依退撫新制年資計算之退撫給與,由退撫基金支應,其財源主要有三,(1)個人提撥:現職人員依法定比率按月繳納之提撥費用本息,(2)政府提撥:政府依法定比率按月繳納之提撥費用本息,以及(3)政府補助:政府於(a)退撫基金未達法定最低收益,或(b)退撫基金不足以支應退撫給與時,始撥交之補助款項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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