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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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9/08/23 |
解釋爭點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條關於所用名詞定義;第26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關於變更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計算基準;第26條第3項及第46條第4項第1款,關於同條例施行後之過渡期間內,扣減受規範對象退除給與;第26條第4項關於最低保障金額、原支領金額低於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按原支領金額支給;第29條第2項關於提高退休撫卹基金撥繳費用之基準;第34條第1項第3款關於停止受規範對象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第39條第1項前段關於退除給與得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第46條第5項關於同條例施行後第11年返還優惠存款本金;第47條第3項關於年資補償金之計算與結清;第54條第2項關於每年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全數挹注退撫基金等規定,是否涉及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或比例原則?侵害受規範對象之財產權、生存權、服公職權、工作權或平等權? |
[7] 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第1項)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二、依第5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20%。(第2項)前項第1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1個月平均工資。(第3項)第1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30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8] 勞動基準法第56條規定:「(第1項)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第2項)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1年度內預估成就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第6項)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之擬訂或調整,應經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9]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為第7條第1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 [10]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提繳及收取之退休金數額,由勞保局繕具繳款單於次月25日前寄送事業單位,雇主應於再次月底前繳納。」 [11]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勞工、雇主、事業單位、勞動契約、工資及平均工資之定義,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 [12]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頁225,臺北,三民,增訂11版,99年。 [13] 陳愛娥,憲法與行政法的互動領域:第一講—從特別權力關係到特別身分關係,月旦法學教室,第103期,2011年5月,頁43。 [14] 中華民國48年8月14日制定公布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第22條規定:「軍官退伍時之給與如左:一、服現役未逾3年者,不發退伍金。二、服現役逾3年以上,未逾20年者,按服現役實職年資,給與退伍金。三、服現役逾20年,或服現役滿15年,而年滿60歲者,按服現役實職年資,給與退休俸終身,或依志願,按第2款規定,給與退伍金。」 第24條規定:「凡已領退伍金或退休俸之預備役軍官,應召或依志願再服現役,而於解除召集時,其退伍金或退休俸給與如左:一、退伍金按再服現役之實職年資給與之。二、退休俸依其已領之退休俸,按再服現役之實職年資增加其給與比率。」 第25條規定:「軍官在現役期間,對國防軍事建設,或作戰著有功績者,得酌增加其退伍金、退休俸、或贍養金金額。」 第28條規定:「第28條(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之給與規定)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給與規定如附表。」(附表請見連結:[附表:陸海空軍軍官退伍退休除役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支給規定表],最後瀏覽日:108年8月23日。) [15] 59年5月28日修正全文公布之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第21條規定:「軍官退伍時之給與如左:一、服現役未逾3年者,不發退伍金。二、服現役逾3年以上未逾20年者,按現役實職年資給與退伍金。三、服現役逾20年或服現役滿15年而年滿60歲者,按服現役實職年資,給與退休俸終身,或依志願按第2款規定給與退伍金。」 第23條規定:「凡已領退伍金或退休俸之預備役軍官,應召或依志願再服現役,而於解除召集時,其退伍金或退休俸給與如左:一、退伍金:按再服現役之實職年資給與之。二、退伍俸:依其已領之退休俸,按再服役之實職年資,增加其給與比率。」 第24條規定:「軍官在現役期間,對國防軍事建設或作戰著有功績者,得酌增其退伍金、退休俸或贍養金金額。」 第27條規定:「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之給與規定如附表。」 (附表請見連結:[附表:陸海空軍軍官退伍除役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給與規定表],最後瀏覽日:108年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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