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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1號
公佈日期:2019/08/23
 
解釋爭點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條關於所用名詞定義;第26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關於變更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計算基準;第26條第3項及第46條第4項第1款,關於同條例施行後之過渡期間內,扣減受規範對象退除給與;第26條第4項關於最低保障金額、原支領金額低於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按原支領金額支給;第29條第2項關於提高退休撫卹基金撥繳費用之基準;第34條第1項第3款關於停止受規範對象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第39條第1項前段關於退除給與得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第46條第5項關於同條例施行後第11年返還優惠存款本金;第47條第3項關於年資補償金之計算與結清;第54條第2項關於每年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全數挹注退撫基金等規定,是否涉及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或比例原則?侵害受規範對象之財產權、生存權、服公職權、工作權或平等權?
 
 
四、密集開會,空前絕後
[84] 按大審法第第15條之規定,大法官每星期開會三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為了達成「年改三案同日作成公佈」之目標,全體大法官全力配合,加開會議。自五月初起,每週加開一次會議(即每星期開會四次)[80];自七月中旬起,每週加開兩次會議(即每星期開會五次)[81];自七月底起,每週加開的兩次會議各延長半小時;自本(八)月起,每天上、下午都開會,並改以一次會議計算。[82]今天呈現在國人面前的三件解釋(本週一下午始定稿),實全體大法官數月以來不辭辛勞、拼命努力的成果。
[85] 或謂年改三案幾十件聲請案既已收文多日,何需急於一時?尤其,四位新任大法官已然出列,等候進場。正是如此,更顯見現任大法官當仁不讓、捨我其誰的氣概!
四、沒有思辨對話,何來合議審查
[86]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行使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故司法院乃由15位大法官組成之合議制憲法法院。司法院組織法第4 條並規定大法官應由具有所列六款資格之一者組成,且具有其中任何一款資格的大法官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的三分之一,其力求大法官具備多元背景,俾反映不同思維、集思廣益的用意甚明。而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更是率先(亦迄今唯一)保障個別大法官得提出「意見書」(含協同意見書與不同意見書),連同多數大法官議決之解釋文,一併公佈的法律,其殷切期待大法官依理性思辨,以解釋憲法之心情,可謂躍然紙上。
[87] 然而,遺憾的是,年改三解釋案審理期間雖密集開會,空前絕後,然大部分的會議時間都用在釐清法條「規範意旨」及「文字修正」,而非審思、辯論「審查結論」(合憲或違憲)及其「論理構成」(如何論述合憲或違憲)。尤其,會場中隱然存在沈默而堅定的多數,猶如大海行船的壓艙石,或稱「定海神針」,破除一個又一個的論理難題,持續挺進,終底於成。難得多數與少數偶有交鋒,眼看即將峰迴路轉之際,便有高亢激昂的陳詞:「那國家就是沒錢了嘛,能不砍軍公教人員的退休金嗎?不然該怎麼辦?你們告訴我!」大哉問!
如此熱切的「愛國」心,能聽得進不同思考的「逆耳」忠言?
伍、年金改革平議
一、年改議題真偽辨
[88] 蔡政府向以「年金改革」(簡稱「年改」)統稱軍公教人員退撫制度的變革,是否過度簡化問題、誤導社會輿論,不無疑問。前文已剖析本解釋所涉諸多法律疑義,以下或許該平心靜氣地想想:這一切所為者何?尤其,年改所涉爭議哪些實為假議題?
[89] 或謂政治就是以「似是而非的話述」所編織的一套「高明騙術」。本席寧願不信此言!為不斷創造、深化華人社會五千年來唯一的民主法治文明,本席甘冒大不諱,直陳年改過程中確有一些似是而非的說法,應予辨正。
1.「世代正義」之商榷
[90] 政府一在強調,年改乃為維護「世代正義」所必要。所謂「世代正義」,實即「跨世代正義」(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的通稱。追本溯源,世帶正義的理念可由1987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委員會」(World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出版「布魯德蘭委員會」(Brundtland Commission)所撰寫的「我們共同的未來」(Our Common Future)報告中,關於「永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之定義察見:「永續發展是一種能夠滿足當代需求,但同時不會損及未來世代滿足其生活需求能力的發展模式。」因為地球上不能再生的資源一旦被當代人耗盡,後代子孫便無法享用,所以各國應在地球資源所能負載的範圍(前提)下追求經濟發展。[83]人口結構變遷(形成少子化、高齡化社會)與國家經濟景氣變化都直接衝擊軍公教撫制度,年金改革當然應該注意避免造成年輕世代的過度負擔。但是,財富不同於不能再生的天然資源,財富是可以努力創造的。以國家經濟發展已經到達瓶頸,無法再創造新的財富,只能就現有財富進行重分配為前提,來建構年金改革,對於待退或已退的老年世代固然不公—他們辛苦地供養了前一世代與下一世代,誰來供養他們?對於年輕世代也不公平—低估了他們解決問題的能耐,也消磨了他們奮鬥的志氣!其次,由於生命「世代」本屬連續,很難劃分,所謂「世代正義」在法律上很難定義與執行。過度簡化地高喊「世代正義」很容易造成社會的分化與對立[84]。
2.「基金破產」不等於「國家破產」
[91] 多數意見洋洋灑灑數十頁,說穿了就是一句話:因為退撫基金即將破產,國家有權力削減曾經許諾給予已退休軍公教人員的退休金,只要不損及「個人自提儲金之本息」部分即可。本解釋罕見地檢附了12個附件,其中多在引用官方統計資料,說明政府負擔如何沈重(例如附件二之「優存利息」負擔、附件六之「退撫基金」瀕危財務、附件十一之「政府退撫責任」),和退撫制度設計如何不良(例如附件三之「基金自始提撥不足」、附件四之「基金投資報酬率」難如預期、附件五之「年資補償金」不公)。然而,「基金即將破產」並不等於「國家(國庫)即將破產」。年改的真正動機應是政府不願意再花這麼多錢來照顧(養老)軍公教退休人員!
[92] 各種數據顯示我國國家財務狀況尚稱良好,包括:
●軍公教人員的退撫支出僅佔政府歲出的7%左右;[85]
●近年來國內稅收皆處於「超收」狀態;[86]
●主計處公布我國第二季經濟成長已經達到2.42%,預估第三、第四季會更好,全年經濟成長率可達到2.46%,是亞洲四小龍第一;[87]
●行政院蘇院長指出,過去兩年的總決算連續產生歲入歲出賸餘,去(107)年度賸餘甚至達到1,109億元。109年度總預算歲入、歲出自88年度以來,22年來再次總預算案歲入、歲出編列達到平衡。[88]
●我國為全球第五大淨債權國,107年底對外資產總額計20,488.7億美元,扣除對外負債後,國際投資淨值達12,805.0億美元。[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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