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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1號
公佈日期:2019/08/23
 
解釋爭點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條關於所用名詞定義;第26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關於變更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計算基準;第26條第3項及第46條第4項第1款,關於同條例施行後之過渡期間內,扣減受規範對象退除給與;第26條第4項關於最低保障金額、原支領金額低於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按原支領金額支給;第29條第2項關於提高退休撫卹基金撥繳費用之基準;第34條第1項第3款關於停止受規範對象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第39條第1項前段關於退除給與得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第46條第5項關於同條例施行後第11年返還優惠存款本金;第47條第3項關於年資補償金之計算與結清;第54條第2項關於每年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全數挹注退撫基金等規定,是否涉及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或比例原則?侵害受規範對象之財產權、生存權、服公職權、工作權或平等權?
 
 
七、系爭條例第34條第1項第3款關於就任或再任私立大學專任教師,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之軍官、士官,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規定,限制受規範對象之財產權、工作權,並與平等原則有違。
八、系爭條例第47條第3項關於系爭條例修正施行前已依規定領取月補償金者予以結清之規定,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與比例原則。
九、系爭條例第54條第2項關於以受規範對象依第26條第3項及第46條第4項規定扣減退除給與後,每年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全數挹注退撫基金規定,與政府因裁軍、募兵政策造成退撫基金缺口,應由政府編列預算填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規定有違,侵害受規範對象之財產權。
十、系爭條例上開規定對憲法法益及公共利益造成全面性、急迫性且難以回復之損害。現有行政救濟保全措施機制,僅為個案救濟管道,且可能發生機關決定或法院裁判歧異情形,又無其他手段足資防免,是就本件聲請有作成暫時處分之必要。
關係機關行政院認系爭條例相關規定並未違憲,略稱:
一、為確保國家安全與國防需要,有單獨為全天候戰備、工時長、具危險性、役期短、退除早、離退率高等職業特殊性之軍職人員設定新退撫制度之必要,並為達成「促進招募、穩定現役、安撫退員」之目的,爰修正系爭條例。
二、配合人口結構、經濟環境之改變,及維護代際正義,調整原有退休制度設計所產生之不合理退除給與,並達成群體間之實質公平,促進退撫制度之永續發展。
三、退除給與請求權、期待權為服公職權衍生之權利,並非遞延工資之給付。退除給與請求權係公法上之請求權,為財產權,其受保障之程度,依其財源來自政府稅收,或基於個人先前給付而有不同之層級化保障。對於繼續性之退除給與法律關係,立法者得於不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且有公益之必要性時,為必要之調整。
四、為因應提撥費率自始不足、實際收益率低於預期,及因國軍實施精簡政策造成之退撫基金重大缺口,除提高退撫基金撥繳費用之基準、增加政府對退除給與部分之負擔比率(輔導會70%、退撫基金30%)外,政府因調降退休所得節省之經費支出,應依預算程序編列挹注基金。另於10年期間內,每2年編列新臺幣(下同)200億元,總額1,000億元預算,挹注退撫基金,延長基金用罄年限。
五、變更退除給與計算基準之俸率(退休所得替代率)與可計年資數。受規範對象原月退休所得,未超過以上開基準計算之金額者,不予調降。超過者,其超過部分,自系爭條例施行日起以10年過渡期間,依優存利息、舊制年資退休俸之順位自原退休所得中扣除,並於第11年返還優惠存款本金。領取(一次)退伍金者之原優存利息,超過最低保障金額(3萬8,990元)者,其超過之本金部分之年利率,自系爭條例施行日起以6年過渡期間,調降至年利率6%為止。上開調降同受法定最低保障金額之保障。
六、因作戰或因公致傷、身心障礙,或於系爭條例施行前年滿85歲以上之校級以下,或原領金額已低於最低保障金額之退伍除役軍官、士官之優存利息退除給與,均不在調降之列。
七、限制就任或再任私立大學專任教師,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之軍官、士官,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係為防止發生從政府實際領受雙薪之現象,及提供年輕人較多工作機會之重要公共利益之維護,所採取之必要手段,與平等原則無違。
八、系爭條例扣減受規範對象原退除給與等規定,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無違。司法院釋字第717號解釋無變更或補充之必要。
本院斟酌全辯論意旨作成本解釋,理由如下:
壹、軍人退撫制度之沿革
一、軍人退撫制度自48年起實施,採確定給付制。財源全部由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下稱退撫舊制)。另退伍除役人員就其領取之(一次)退伍金,連同軍保給付,得於指定銀行辦理優惠存款(註1),優存利息由政府支付,用以維持退伍除役人員之基本生活。
二、政府負擔之退撫舊制優存利息補貼額,隨金融市場利率之持續走低而不斷增加。政府支付退伍除役人員優存利息金額,由96年之169億餘元,增加至105年之202億餘元(見附件二)。此增加趨勢因平均餘命之增長,已領優存利息者之續領,及現役具退撫舊制年資之退伍除役者之加入而達高峰。預估優惠存款制度至144年自然終止。
三、86年1月1日施行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下稱86年服役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以退撫新制年資計算之退除給與之財源籌措方式,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恩給制」,改為由政府與現役人員按法定比率(65%、35%)共同撥繳費用,設立之退撫基金負責支應之「共同儲金制(共同提撥制)」,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下稱退撫新制)。就依退撫新制年資計算給付之(一次)退伍金與軍保給付,停止適用優惠存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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