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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78號
公佈日期:2019/06/14
 
解釋爭點
一、藥事法第102條第2項限制醫師藥品調劑權,是否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
二、藥事法施行細則第50條及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4月12日FDA藥字第1000017608號函對於藥事法第102條第2項「醫療急迫情形」之解釋,是否逾越母法之授權、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而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
 
 
[17] 參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05號判決所載,上訴人(即本號解釋聲請人)係址設臺北市之「金郁婦產科診所」負責醫師,被上訴人(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接獲民眾檢舉指稱該診所無藥師執業登記,由未具藥事人員資格之上訴人調劑藥品,並要求病患簽署「緊急調劑請求書」等情,被上訴人乃於民國(下同)102年5月1日派員至該診所查核並調閱病歷,發現上訴人未具藥事人員身分,卻擅自調劑Cleocin、Tinten 500mg、Comazole等多種藥品,給予病患1至3日份不等之藥量,且其調劑給藥並不符合「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 區」或「醫療急迫情形立即使用藥品」等情況,乃認上訴人違反藥事法第102條、第37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92條第1項規定,以102年6月17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252985800號裁處書,裁罰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萬元罰鍰。
經查上開Cleocin之臨床用途為抗細菌(抗生素)(參照
http://www7.vghtpe.gov.tw/drugsh/asp/ShowData.asp?i=100
,最後瀏覽日期:2019年6月12日),Tinten 500mg之作用為其他止痛劑及解熱劑,適應症為退燒、止痛(參照
https://wwwv.tsgh.ndmctsgh.edu.tw/unit/30000/19715
,最後瀏覽日期:2019年6月12日)等藥品,如有當場施藥之必要,固較無疑義。惟如前述,其屬於非當場之施藥情形,如給予病患1至3日份不等之藥量攜帶回家,亦值得留意。
[18] 立法委員於修法過程中之意見,有認醫藥分工應從國民健康、病人醫療權益角度思考,而非職業別的權利。同註[14],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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