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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78號
公佈日期:2019/06/14
 
解釋爭點
一、藥事法第102條第2項限制醫師藥品調劑權,是否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
二、藥事法施行細則第50條及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4月12日FDA藥字第1000017608號函對於藥事法第102條第2項「醫療急迫情形」之解釋,是否逾越母法之授權、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而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
 
 
【註腳】
[1] 參照李志宏、施肇榮,藥事法第102條(上)――動輒得咎,臺灣醫界,61卷9期(2018年),頁480以下。
[2] 有關德國醫師對於藥師與醫師配藥權之評論,參照Der Apotheker und das Dispensierrecht für Ärzte, DAZ.WOCHENSCHAU, STUTTGART - 09.04.2016, 08:00 UHR,
https://www.deutsche-apotheker-zeitung.de/news/artikel/2016/04/09/der-apotheker-und-das-dispensierrecht-fur-arzte-br
(最後瀏覽日期:2019年6月12日)。
[3] 醫藥分業之詞,有認為係由古希臘時代醫學之父Hippocrates(西元前460-370),為了保護國王的身體健康而創造。參照鄭歆頻,台灣醫藥分業法制之研究—以德國為借鏡,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8年6月,頁1。
[4] 參照 https://de.wikipedia.org/wiki/Edikt_von_Salerno
(最後瀏覽日期:2019年6月9日)。有認為1241年5月23日德國特里爾雄獅藥局(Löwen-Apotheke-Trier)第一家藥局(Apotheke; apoteca)誕生。(參照Vor 775 Jahren Die erste Apotheke in Deutschland, BERLIN - 23.05.2016, 10:15 UHR,
https://www.deutsche-apotheker-zeitung.de/news/artikel/2016/05/23/die-erste-apotheke-in-deutschland
(最後瀏覽日期:2019年6月12日)。
[5] 依德國社會法第5篇第1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醫師開立處方箋,藥師調劑交付醫師處方箋所指定或替代類型之國內或國外藥物中,較低價位藥物。參照鄭歆頻,同註[3]文,頁34-35。
[6] 醫藥分業的思考,如果由醫師診斷、開藥、配藥一條龍,怕有利益上的考量,例如醫師有可能多開立比較有利潤的藥品,所以歐洲是不讓醫師販賣藥品給病人,但可以免費提供藥品。參照王宏育,2018醫藥分業20年國際研討會—日本醫師配藥的現況,臺灣醫界,62卷2期(2019年),頁87-88。
[7] 美國在各州對於實施醫藥分業之強制性要求,實際上有不同類型存在。在過去文獻上有提及,因醫師處方箋錯誤,導致消費者之利益受損或產生危險之情形,在醫師與藥師相互制衡下,藥師平均每日發現2份處方箋錯誤,全國而言,藥師每日發現20萬件錯誤,每年有7千3百萬件錯誤。參照Kerry A. Trytek, Physician Dispensing of Drugs: Usuring the Pharmacist's Role, 9 J. Legal Med. 651, 660 (1988). 以上情形,係屬於早期之統計數據,可作為警戒之用。時至今日,是否仍有類似情況存在,固待進一步探究。但為避免錯誤處方箋之發生,如有良善監控與制衡之機制,對於消費者用藥安全性而言,有其意義。
[8] 日本於1970年代開始,鑑於有些醫療機構為了營利目的而大量開藥,打算藉由醫藥分業來遏阻,目的是為減少醫療支出。採取鼓勵措施,在診所配藥給付比較少,處方箋釋出(不須配藥)給付相對多。截至2016年,大約有70%的處方箋釋出,處方藥局超過6萬家,但是沒有達到抑制醫療費用的目的,反而因為配藥費用增加,而大幅增加總醫療費用。參照王宏育,同註[6]文,頁88。
[9] 參照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4年12月15日(104)國藥師平字第1043038號函(復司法院秘書長104年7月27日秘台大二字第1040020312號函詢)之陳述意見書,頁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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