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77號 公佈日期:2019/05/31 解釋爭點 刑法第185條之4之構成要件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其刑度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解釋要旨 相關法條 重點提示 解釋文 解釋理由書 解釋意見書 背景說明 背景說明 聲請人盧鉖於92年11月間,未將自小貨車緊靠路旁停放,適有楊智傑駕駛重機車因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自後方撞擊自小貨車左後方後,受有胸腹鈍挫傷等傷害,雖當場已有路人前往救護並要求聲請人停留,但其仍逕自駕車離去。嗣經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88年4月21日增訂公布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下稱 88年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96年7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聲請人蕭正彬於103年10月間,駕駛自用小客車擬右轉時,適有蕭文慶違規逆向騎乘自行車與其發生碰撞,蕭文慶因而受有右手肘、右膝及右踝擦傷等傷害,聲請人雖立即下車牽起自行車,並短暫停留現場,惟未等待警方到場,逕自駕車離開。嗣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下稱102年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107年1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聲請人吳俊興於105年4月間,駕駛自用小貨車未保持安全間隔,即超越前方由胡智程所騎乘之機車並駛入原行路線,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胡智程人車倒地,受有左側肩膀挫傷、左側手肘擦傷、左側膝部擦傷等傷害。聲請人誤認事故並非自己所肇致,未下車處理或為任何救護及處置,隨即駕車離開現場。嗣經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102年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107年8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嶽股法官等,為審理各該法院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共16件聲請案(共17件原因案件),就應適用之102年系爭規定,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向本院聲請解釋。 上開19件聲請案涉及88年系爭規定或102年系爭規定,二者除刑度有異外,構成要件均相同,所涉違憲之爭議有其共通性,本院併案審理。 1 學員專區 訂閱電子報 學員專區 {{ 'Loading...' }} {{ link.name }} 粉絲團 Instagram 生活圈 影音學習 訂閱電子報 填單諮詢 想瞭解相關課程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詢問類科: 上課方式: 詢問班別: 詢問課程內容: 姓名: 電話: Email: 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星號表必填欄位) 最新活動 司律一二試總複習 預購+法研生享優惠 114全新雲端方案 最受好評司律函授課 波斯納二試總複習 高分上榜就選這套 司法官專攻班 高質高效、高錄取率 司律一二試總複習 預購+法研生享優惠 114全新雲端方案 最受好評司律函授課 波斯納二試總複習 高分上榜就選這套 司法官專攻班 高質高效、高錄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