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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75號
公佈日期:2019/2/22
 
解釋爭點
一、刑法第47條第1項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是否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又其一律加重本刑,是否違反憲法罪刑相當原則?
二、刑法第48條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有關累犯更定其刑部分,是否違反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
 
 
背景說明
  1.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法官為審理同院103年度聲字第831號聲請更定累犯之刑案件、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申股法官為審理同院103年度聲字第 539號聲請更定累犯之刑案件及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松股法官為審理同院 107年度聲字第430號聲請更定累犯之刑案件,就應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8條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有關累犯更定其刑部分(下依序稱系爭規定一至三),認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2.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松股法官為審理同院107年度花原易字第7號妨害兵役案件,就應適用之系爭規定一,認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3. 聲請人蘇品睿前因麻醉藥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販賣毒品案件,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加重本刑,有違憲疑義,於107年7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4. 聲請人徐世宗前因常業詐欺、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偽造公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加重本刑,有違憲疑義,於106年4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5. 聲請人彭雲明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加重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執行中被發覺為累犯,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270號裁定更定其刑。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及二加重本刑,有違憲疑義;又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76號確定終局判決,就檢察總長主張不得於裁判確定後更定其刑,以無理由駁回,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及二,亦有上開違憲情形,於106年8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6. 聲請人何財龍前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8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加重本刑,有違憲疑義,於105年5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7. 聲請人王志成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3年度聲字第562號刑事裁定更定其刑,未依法提起抗告,未盡審級救濟途徑,惟檢察總長對該刑事裁定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86號刑事判決(確定終局判決)以無理由駁回。聲請人九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及二,有違憲疑義,於108年1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8. 上述9件聲請案均涉及累犯加重本刑或裁判確定後裁定更定其刑是否違憲之爭議,有其共通性,本院併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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