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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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9/2/22 |
解釋爭點 |
一、刑法第47條第1項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是否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又其一律加重本刑,是否違反憲法罪刑相當原則? 二、刑法第48條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有關累犯更定其刑部分,是否違反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 |
貳、本號解釋之價值判斷,顯然輕重失衡 系爭規定一明定,犯罪行為人為累犯者,應於對後罪科刑時,加重其本刑至二分之一。而依刑法第67條規定,有期徒刑或罰金加重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 惟多數意見就系爭規定一,僅就其加重最低本刑部分,以其不分情節,一律均應加重,致生個案過苛情形,並於此範圍內,宣告系爭規定一因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而違憲。 換言之,本號解釋雖宣告系爭規定一關於加重後罪之最低本刑至二分之一部分違憲,但系爭規定一關於加重後罪之最高本刑至二分之一部分,並未經本號解釋宣告違憲,亦即仍屬合憲。 由是顯見,本號解釋之價值判斷輕重失衡。蓋若基於系爭規定一因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為由,而認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處罰,係為違憲,則其須加重處罰之規定,不論於加重最低本刑至二分之一或至加重最高本刑至二分之一之刑度間,皆有因其不分情節,須加重處罰而有違罪責相當原則之可能,並非僅限於加重最低本刑之部分。 多數意見於此處理系爭規定一,僅認於加重最低本刑之部分違憲,而對系爭規定一出於相同理由(被告為累犯)致可加重最高本至刑二分之一,且對行為人人身自由之限制甚至更重之情況,竟不宣告其亦違憲,不僅難以自圓其說,更是輕重失衡。 肆、結論 本號解釋,來自於5件人民聲請案及4件法官聲請案。其中之法官聲請案,尤其值得重視。蓋對於系爭規定一,及該規定所牽連之刑法第48條與刑事訴訟法第477條,既然有連續4案之承審法官,於適用各該規定時,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憲法解釋,顯見刑法關於累犯之相關規定,實務適用上,業已引起法官違憲之不安,且不安之程度非淺。 再者,國內絕大多數刑法學者認為系爭規定一因不符罪刑(罪責)相當原則、比例原則而全部違憲[12];前述4件法官聲請案中,更有部分法官進一步主張系爭規定一同時牴觸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而違憲。 詎料,本號解釋就最基本但也最關鍵之系爭規定一,輕描淡寫地宣告其於特殊之累犯個案中,關於加重最低本刑部分,可能過苛,故系爭規定一僅在此範圍內,有違憲情事。 此項解釋結果,相去前述國內刑法通說甚遠,解釋理由書亦未提供堅強論證;法院適用系爭規定一所引起之憲法疑義及因而造成之不公,不因本號解釋而有絲毫釐清,更可預見[13]。因此,本號解釋雖為絕大多數大法官所支持,但本席仍不敢因居絕對少數而贊同之。 【註腳】 [1] 參見許宗力大法官之釋字第604號解釋協同意見書。吳庚/陳淳文著「憲法理論與政府體制」,106年9月增訂5版,361頁,亦稱:「正當法律程序已成為我國憲法原則。⋯⋯就刑事訴訟而言,⋯⋯一行為不二罰,⋯⋯是正當程序應提供的最低度保障。」 [2] 法務部於108年1月15日本院為本件聲請解釋案召開之說明會,提出之「刑法第47條第1項及第48條之意見」,2頁,引用日本學說及日本最高裁判所判例,認為系爭規定一不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鄭善印教授於同日提出之「我國現行刑法之累犯規定並不違憲之書面意見」,1-2頁,及鄭善印教授,「累犯加重其刑之規定是否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警察法學,第6期,2007年10月,376-382頁,亦持相同看法。 [3] 刑法第47條規定,於94年1月7日修正,同年2月2日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內容為:累犯之構成要件,從原條文「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期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修正為「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修正理由為:「犯罪行為人之再犯係出於故意者,固有適用累犯加重規定之必要;惟若過失再犯者因難據以確認其刑罰反應力薄弱,故宜以勸導改善等方式,促其提高注意力以避免再犯,而不宜遽行加重其刑,故第1項限制以故意再犯者為限,方成立累犯。」此外,同條增訂第2項規定「第98條第2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修正理由為:「保安處分本有補充或代替刑罰之功用,為配合第98條第2項增訂強制工作處分與刑罰之執行效果得以互代,爰參採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7條之立法體例。於本條第2項增訂擬制累犯之規定。」 [4] 王皇玉教授於108年1月15日本院為本件聲請解釋案召開之說明會,提出之「累犯加重處罰正當性」,1-2頁。 [5] 法務部統計手冊 http://www.rjsd.moj.gov.tw/rjsdweb/book/Book_Detail.aspx?book_id=259 (查詢日期108年2月21日) [6] 小數點第四位採四捨五入法。 [7] 含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 [8] 鄭昆山教授,累犯加重刑罰之比較研究,甘添貴教授祝壽論文集,2002年3月,489頁。 [9] 參見,本件解釋聲請人之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法官曾永宗、任森銓、陳松檀,於103年11月12日提出之聲請書,10頁,及陳松檀法官於108年1月15日,本院為本件聲請解釋案召開之說明會,提出之補充理由書,2頁;本件解釋另一聲請人,臺北地方法院吳松德法官,於同日提出之「關於刑法第47條、第48條規定聲請釋憲說明會之意見」,4-6頁;林鈺雄教授,於同日提出之「刑法累犯加重處罰規定是否違憲案」,3頁。 [10] 王皇玉教授於108年1月15日本院為本件聲請解釋案召開之說明會,提出之「累犯加重處罰正當性」,3頁。 [11] 參見,本件解釋聲請人之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法官曾永宗、任森銓、陳松檀,於103年11月12日提出之聲請書,10頁;陳松檀法官於108年1月15日,本院為本件聲請解釋案召開之說明會,提出之補充理由書,2頁;本院刑事廳於同日提出之意見書,3-4頁。 [12] 林山田,刑法改革與刑事立法政策――兼評2002年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月旦法學雜誌,第92期,92年1月,8-25頁;林鈺雄,新刑法總則,105年9月5版,670頁;柯耀程,刑罰相關規定之修正方向――刑法修正草案提高刑度及累犯修法之評釋,月旦法學雜誌,第92期,92年1月,65-76頁;柯耀程,刑法總論釋義─修正法篇(下),94年10月,447頁;鄭逸哲,關於累犯、緩刑、假釋和保安處分之新刑法修法簡評,月旦法學雜誌,第121期,94年6月,275頁;鄭昆山,累犯加重刑罰之比較研究─論再犯預防及其刑事法防制之道,刑事法學之理想與探索─甘添貴教授祝壽論文集,91年3月,489頁;盧映潔,我國刑法修正案有關增減刑罰及保安處分規定之探討與評析,月旦法學雜誌,第121期,94年6月,264頁。 [13] 關於系爭規定一在法院適用上產生之爭議及不公情形,詳見本案4件法官聲請案之聲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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