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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75號
公佈日期:2019/2/22
 
解釋爭點
一、刑法第47條第1項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是否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又其一律加重本刑,是否違反憲法罪刑相當原則?
二、刑法第48條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有關累犯更定其刑部分,是否違反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
 
 
解釋意見書
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 黃昭元 提出
大法官 許志雄 加入

[1] 本號解釋之審查標的有三:刑法第4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就刑法第47條第1項而言,本號解釋並未審查累犯之要件部分,而僅就累犯「加重最低本刑」之效果規定部分,宣告其違反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而違憲;就刑法第48條前段所定累犯之「更定其刑程序」規定,則宣告其違反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亦違憲。至於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有關累犯更定其刑之規定部分,係為開啟刑法第48條之程序;刑法第48條既然違憲,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有關累犯之程序規定部分,自然隨之違憲,本號解釋就此並未另外提出其他之違憲理由。本席原則上支持上述三項違憲宣告之結論,但對其部分理由及違憲之範圍,另有補充說明或不同主張,謹提出協同意見書如下。
一、刑法第47條第1項部分
[2] 本號解釋宣告刑法第47條第1項違憲的結論及理由中,有以下幾點[1]值得注意:
(一)累犯應加重最低本刑的效果規定部分,違憲;至於應加重最高本刑部分,不違憲。
(二)「加重」最低本刑規定違憲的範圍?:於過苛個案始例外違憲?或原則上即違憲,應改為「加重」最低本刑?
(三)刑法第59條與效果規定過苛之關聯?
(四)附2年修法期限的單純違憲宣告?或立即失效的違憲宣告?
(五)沒有審查累犯之要件規定是否違憲。
以下僅就上述各點,進一步表示本席之看法。
(一)累犯應加重「最低」本刑的效果規定部分,違憲;應加重「最高」本刑部分,不違憲
[3] 本號解釋除未審查刑法第47條第1項所定累犯的要件外,就其效果規定,則以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為由,僅就「加重低本刑」部分宣告違憲;至於「加重最高本刑」部分,則不違憲。此項結論,和日本有關累犯之加重規定類似,而和德國刑法就特別累犯係規定僅應加重其最低本刑,卻不容許加重最高本刑之情形,則剛好相反。同仁羅昌發大法官[2]、詹森林大法官[3]則認為應加重最高本刑部分,也同樣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4] 本席支持本號解釋的立場,並補充以下兩項理由:(1)刑法第47條第1項固然規定累犯應加重最高本刑至二分之一,依我國實務見解,這只是將原本的法定最高刑度提高二分之一,而成為其處斷刑上限。例如原法定刑範圍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應加重至二分之一,其處斷刑上限即為十年六月。在此上限內,法官依情節或宣告十年有期徒刑(超出原法定最高刑度),或宣告六年有期徒刑(在原法定最高刑度內),均屬合法量刑。換言之,「應加重」最高本刑的規定,實務運作結果等於是「得加重」最高本刑,而非一律加重。對於累犯之被告而言,並不會導致其所受宣告刑必然高於原法定最高本刑之不利益。[4]對法官而言,應加重最高本刑的規定,則是擴大法官的量刑範圍,讓法官對於惡性重大、情節嚴重之累犯,仍得處以高於原法定最高本刑之宣告刑。被告既不會遭受必然之不利益,法官也享有得依情節而加重量刑之授權,於應加重時即得加重,毋須加重時亦得不加重,而可兼顧個案正義之需求。故應加重最高本刑之規定部分,自不違反罪刑相當原則。(2)就應加重最低本刑而言,其處斷刑之最低刑度則必然會比原來的法定刑最低本刑更高。且依我國實務立場,至少會加重有期徒刑一個月。(解釋理由書第16段參照)對被告而言,必會產生上述之不利益;對法官而言,則是限縮(而非擴大)其量刑範圍,即使是惡性或情節相對輕微之累犯,法官也必須加重(至少增加一個月有期徒刑),致會有「毋須加重時仍應加重」之個案不正義。故本號解釋認應加重最低本刑之規定,於情輕罰重、個案顯然過苛之情形,會與罪刑相當原則有違;而應加重最高本刑之規定部分,則無此違憲疑慮。
(二)「應加重」最低本刑部分違憲,理由及範圍?
[5] 本號解釋固然宣告累犯應加重最低本刑部分之規定違憲,但也留下一個可能的疑問:其違憲的範圍,究竟是限於會造成過苛個案時,始例外違憲?或「應加重」本身在原則上就違憲,而應改為「加重最低本刑」?
[6] 解釋文第1段宣告刑法第47條第1項:「⋯⋯惟其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黑體為本文所加)這有兩種可能的理解,一是理解為現行法的「應加重最低本刑」規定,原則上仍不違憲,只是在會發生情輕罰重的特殊個案才會違憲,始可例外不加重。第二種理解則是認為「加重最低本刑」規定在原則上即違憲,而應調整為「加重最低本刑」,因此將來法官對於累犯之最低法定刑並無應加重之義務,而得逐案個別認定後再決定是否加重。[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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