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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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9/2/22 |
解釋爭點 |
一、刑法第47條第1項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是否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又其一律加重本刑,是否違反憲法罪刑相當原則? 二、刑法第48條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有關累犯更定其刑部分,是否違反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 |
九、累犯規定是很多不分審級刑事庭法官的痛或困擾,這一點大法官們完全理解,但是憲法解釋制度不是為解決法官的困擾而設,大法官必須謹守職權分際。因此,逾越分際部分,愛莫能助,只能說抱歉。惟與是否累犯之判斷必不可或缺之前科資料,於有罪裁判當時容有未必完足之情形,此種不完足情形屬不可歸責為裁判法院之事項,如以之指為未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故係違背法令作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甚或於判決確定後以未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為由,指為違背法令對確定判決提起非常上訴等,類此情形,是否可謂係對寶貴司法資源之有效運用等,誠有疑問。就此,相關機關似宜合作以修法或其他適當方式解決之,併此敘明。 【註腳】 [1] 王子榮,〈報告大法官,這累犯有毒!〉,刊於2019年2月15日《蘋果日報》(請見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90215/38256692/ ,最後瀏覽日:2019年2月22日)。 [2] 〈性侵怎麼判 司院建量刑系統〉,刊於2011年7月21日《人間福報》(請見http://www.merit-times.com.tw/NewsPage.aspx?unid=233379 ,最後瀏覽日:2019年2月22日);及《妨害性自主罪量刑之研究成果報告》(尤其是摘要及結論部分)(司法院100年度委託計畫,2011,可於) [3] 李建良所長在其「司法人員於媒體發言之分際與司法公信力之維護」一文末,即指出:「所謂司法的公信力,非取決於法官的問心無愧,而是要設法取信於民。」請見:李建良,〈司法人員於媒體發言之分際與司法公信力之維護〉,《司法周刊》,1939期(2019)。 [4] 請見前揭註[2]《人間福報》報導。 [5] 請見前揭註[2]《人間福報》報導。 [6] 英國量刑制度的相關資料,請見https://www.sentencingcouncil.org.uk/ about-sentencing/about-guidelines/ (最後瀏覽日:2018年2月22日);美國部分則請見https://www.ussc.gov/ (最後瀏覽日:2018年2月22日)。 請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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