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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74號
公佈日期:2019/1/11
 
解釋爭點
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人民,如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得否請求救濟?
 
 
五、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受多位學者關注及批評。不論上引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判或含對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之學界評述,多以本院釋字第469號解釋之保護規範理論作為基礎,本席亦表贊同。本席並認為都市計畫法規、建築法規、都市更新法規密切相關、環環相扣,且國家本為人民之集合,此等法規所保護之公益難道不是眾多私益的疊加嗎?所以目的主要是保護公益的法規也無礙其可兼具保護私益功能。本席認為都市計畫之個別變更及定期通盤檢討,因為都因變更現況而可能影響範圍外之鄰近居民權益,故主管機關宜予此等居民程序參與權,以落實利害關係較為密切之鄰近區域居民相互調和、平衡機制。
尤其就都市計畫之個別變更,既必已涉及原計畫之變更,以本件個案言:已涉及使用分區之變更(由住宅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容積率大幅度提高,以及由非供公眾使用變為供公眾使用,無疑相當程度有利於聲請變更之醫院方;而由住宅安寧、交通影響等角度觀察,則不利隔鄰住宅區居民。即處於天秤兩端分別代表聲請變更方與代表住宅區鄰人方之利害不相一致,於此情形,如單由主管機關裁量決定准予變更,此一准予變更之決定,除了同時產生不利鄰人之法律效果外,另係以積極作為擾動變更原有使用分區及容積率等相關法律狀態,其決定怎得謂非對鄰人之不利處分?又怎得拒絕鄰人之程序參與?此種情形,不是正是應由機關不偏不倚居中,由聲請變更方與可能受影響之鄰人方相互協調,以平衡調和雙方利害之適當場合嗎?拒絕鄰人程序參與,拒絕鄰人之爭訟適格,不是偏聽嗎?無助爭議之化解!任由主管機關獨斷,如台北市內湖區居民的塞車夢魘恐怕仍會繼續發生,恐非最佳良方!
六、香香的太陽?這是於此農曆春節即將到來之際,由日照權議題引發對暖暖冬陽曬過的、軟軟蓬蓬又香香的大棉被的兒時記憶!與日照權相關的除了採光、通風之外,還有環境衛生與身心健康!在家裡也能曬得到冬至中午的太陽,不能是奢侈,應該是受憲法保護的基本人權,值得大家為此而努力。

【註腳】
[1] 廖義男大法官進一步細分:認本院釋字第156號解釋針對該被變更之特定土地之土地權利人而言,已直接對其權益發生影響,乃屬普通行政處分之作成;而對該特定土地附近居民即所稱可得確定之多數人而言,因瀝青混凝土拌合場用地之使用,將製造噪音與廢氣,影響其生活品質,則解為一般處分。見廖義男,〈行政處分之概念〉,收於氏著,《行政法之基本建制》,頁125,146-148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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