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7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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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9/1/11 |
解釋爭點 |
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人民,如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得否請求救濟? |
解釋意見書 |
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 黃瑞明 提出 本席贊同本號解釋,並提出協同意見如下。 一、本院釋字第156號解釋為何有補充解讀的必要? (一)釋字第156號解釋之緣由及意旨 本院釋字第156號解釋之本旨是將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者,定性為行政處分,讓主張因變更都市計畫致其權益遭受不當或違法之損害者,得以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其原因事實是內政部核定臺北市政府將景美某地區由「住宅區」變更為「瀝青混凝土拌合場用地」,景美居民推派代表主張該都市計畫之變更破壞當地環境安寧,影響人民生存權利,經訴願、再訴願後,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認為「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修正計畫公布執行。此項公告,並非對於特定人所為行政處分。原告等對於該項修正計畫如有意見⋯⋯僅得依請願法向主管行政機關請願,不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因此從程序上駁回原告之行政訴訟。該案原告向大法官請求解釋,大法官作成釋字第148號解釋。其後該解釋聲請人依據釋字第148號解釋聲請再審遭駁回後,向本院聲請補充解釋,本院因而作成釋字第156號解釋。 釋字第156號解釋將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定性為行政處分。其因而致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多數人之權益遭受不當或違法之損害者,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至於何謂「一定區域內人民」,釋字第156號解釋文及解釋理由並未加以說明。 (二)本號解釋原因案件之爭議點 本號解釋(即釋字第774號解釋)之聲請人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的對象是臺中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部分住宅區為醫療專用區)(供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使用)(即系爭變更計畫)。聲請人認其住家之公寓大廈緊鄰系爭變更計畫範圍,系爭變更計畫涉及容積率、停車空間及建築基地退縮等,影響聲請人之權益。與釋字第156號解釋有所不同的是,本號解釋之聲請人之不動產均不在系爭都市計畫範圍內,而是在範圍外之鄰近地區,聲請人分別向臺中市政府及內政部提起行政訴訟。 1、對臺中市政府訴訟案之判決爭議點:都市計畫範圍外之居民是否為利害關係人 聲請人以臺中市政府為被告的訴訟,臺灣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並未因聲請人之居住所位於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外而對聲請人提起行政訴訟之權能有所質疑,並以臺中市政府辦理系爭變更計畫並不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之意旨,判決聲請人勝訴,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3號判決)。臺中市政府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後,最高行政法院撤銷原判決而駁回聲請人之主張,理由包括「依都市計畫法第1條、第3條、第34條、第39條之立法本旨,及司法院釋字第469號、第156號解釋所闡述之本旨,都市計畫之個別變更,其所保護之法益僅限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之住戶,都市計畫範圍外之住戶或居民,縱然緊鄰都市計畫周邊,仍非都市計畫個別變更之利害關係人」(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175號判決,下稱臺中市政府案判決)。聲請人提起再審,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354號判決)。臺中市政府案判決根據釋字第156號解釋認為,都市計畫範圍外之居民並非都市計畫個別變更之利害關係人,即成為爭議點。 2、對內政部訴訟案之判決爭議點:都市計畫對範圍外之居民是否具保護規範之功能 聲請人以內政部為被告的訴訟同樣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獲得勝訴判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0號判決),該判決亦未因聲請人位於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外而質疑其訴訟權能。但內政部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聲請人敗訴之理由為「⋯⋯觀諸釋字第156號解釋理由書⋯⋯之意旨,僅係就依都市計畫法所為都市計畫之個別變更,而致『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者,認具行政處分性質,得提起行政訴訟。該解釋(指本院釋字第156號解釋)之意旨,尚難導出都市計畫法有關規定,就都市計畫之個別變更,對在變更範圍外之第三人,亦具有保護規範之功能,是都市計畫之個別變更範圍外之第三人,即難以都市計畫之個別變更侵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救濟⋯⋯」(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114號判決,即本號解釋聲請人聲請釋憲之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對上述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亦提起再審,同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再審判決亦維持原審對本院釋字第156號解釋之見解(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350號判決)。 聲請人認為確定終局判決對釋字第156號解釋之見解有誤而聲請釋憲。聲請人於釋憲聲請書同時主張臺中市政府案判決所引用本院釋字第156號解釋之見解亦有錯誤,該判決雖非本號解釋原因案件之確定終局判決,本意見書將臺中市政府案判決之見解一併納入討論。 二、本號解釋如何補充本院釋字第156號解釋? 本號解釋直接說明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人民,如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以補充本院釋字第156號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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