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7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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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9/1/11 |
解釋爭點 |
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人民,如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得否請求救濟? |
肆、重申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 本解釋重點在於釐清「一定區域內人民」之內涵,本解釋認為「一定區域內人民」,係指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內」之人民而言。至於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人民,系爭解釋並未論述,亦無意排除其適用,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人民,如因都市計畫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本解釋重申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關於人民訴願權及訴訟權之保障,本院釋字第243號解釋文首度揭示「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其次在諸多解釋理由書中援用「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或「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12]。本院釋字第684號解釋文再度重申「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並於解釋理由書闡明,人民之訴願權及訴訟權為憲法第16條所保障。人民於其權利遭受公權力侵害時,得循法定程序提起行政爭訟,俾其權利獲得適當之救濟(本院釋字第418號、第667號解釋參照)。 直至本院釋字第736號解釋理由即直接使用「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之用詞,本院釋字第742號解釋,更於解釋文逕謂「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之用詞,應許其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本解釋,爰依本院釋字第742號解釋先例,釋示:「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人民,如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伍、第三人撤銷訴訟與保護規範理論 本解釋援引「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認為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人民,如因都市計畫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至於有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應依個案具體判斷之。又如何判斷?本席認為,應可援引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最高行政法院判例及本院釋字第469號解釋所示保護規範理論[13]予以判斷[14]之。 一、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第1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第2項)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第3項)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亦認為除權利外,法律保護之利益亦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俾符合法治國家之要求。 二、本院釋字第469號解釋理由書謂:「法律規範保障目的之探求,應就具體個案而定,如法律明確規定特定人得享有權利,或對符合法定條件而可得特定之人,授予向行政主體或國家機關為一定作為之請求權者,其規範目的在於保障個人權益,固無疑義;如法律雖係為公共利益或一般國民福祉而設之規定,但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則個人主張其權益⋯⋯因⋯⋯而受損害者,即應許其依法請求救濟。」即所謂保護規範理論,以定第三人有無提起撤銷訴訟之訴訟權能。 三、最高行政法院75年判字第362判例要旨:「因不服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而循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謀求救濟之人,依現有之解釋判例,固包括利害關係人而非專以受處分人為限,所謂利害關係乃指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事實上利害關係在內。」 四、小結:依據上開行政訴訟法規定、本院釋字第469號解釋理由及最高行政法院判例意旨,可知: (一)撤銷訴訟之對象,為「損害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 (二)得提起撤銷訴訟者,包括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因該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之利害關係人(行政處分相對人以外之第三人-包含訴願人以外「認為」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的利害關係人)。所謂「法律上利益」,指「法律上保護之利益」;所稱「利害關係」,則指「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言。 (三)第三人得否就以他人為相對人之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應依法律規範保障之目的而為探求: 1.法律明確規定特定人得享有權利,或對符合法定條件而可得特定之人,授予向行政主體或國家機關為一定作為之請求權者,其規範目的在於保障個人權益,該受法律保障之個人認為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自得提起撤銷訴訟。 2.法律雖係為公共利益或一般國民福祉而設之規定,但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該特定人認為以他人為相對人之行政處分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該特定人即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得提起撤銷訴訟。 陸、都市計畫相關解釋之比較分析 人民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者,人民得否請求救濟,本院相關解釋雖有釋明,惟因本院相關解釋基於司法被動原則,受限於原因案件事實,而無法予以全面週延的釋明,有賴其他相關個案之聲請補充解釋。例如,系爭解釋補充本院釋字第148號解釋文之不足(都市計畫個別變更,如直接限制人民權利或增加負擔,可否請求救濟?本解釋未論及);本院釋字第742號解釋補充系爭解釋理由之不週(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如人民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而受侵害,得否請求救濟?本解釋並未論及);本院釋字第774號解釋補充系爭解釋文不全(有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是否包括計畫範圍外之人民?)。茲將相關解釋之補充情形分析說明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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