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72號 公佈日期:2018/12/28 解釋爭點 人民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經否准所生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審判? 解釋要旨 相關法條 重點提示 解釋文 解釋理由書 解釋意見書 背景說明 背景說明 原因事件原告何景、何敏陽於98年11月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即原因事件被告,以下均稱國有財產署)申請讓售非公用財產類之國有土地,經被告以不符讓售法令規定,否准其申請(下稱系爭決定)。原告不服,提起訴願,財政部認屬私權事件而為不受理決定,原告不服,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院認係行政機關因國庫行政行為與人民發生之私權爭執,屬民事訴訟範疇,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認系爭決定屬行政處分,應由行政法院審判,廢棄原裁定,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裁判。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原告之訴無理由駁回其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以104年度判字第396號判決援引該院104年度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二)(下稱系爭決議),認屬私法上爭執,應提起民事訴訟,廢棄原判決,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認屬公法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之1規定,於105年11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1 學員專區 訂閱電子報 學員專區 {{ 'Loading...' }} {{ link.name }} 粉絲團 Instagram 生活圈 影音學習 訂閱電子報 填單諮詢 想瞭解相關課程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詢問類科: 上課方式: 詢問班別: 詢問課程內容: 姓名: 電話: Email: 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星號表必填欄位) 最新活動 司律一二試總複習 預購+法研生享優惠 114全新雲端方案 最受好評司律函授課 波斯納二試總複習 高分上榜就選這套 司法官專攻班 高質高效、高錄取率 司律一二試總複習 預購+法研生享優惠 114全新雲端方案 最受好評司律函授課 波斯納二試總複習 高分上榜就選這套 司法官專攻班 高質高效、高錄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