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60號 公佈日期:2018/1/26 解釋爭點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對警察三等特考及格之一般生,是否形成職務任用資格之不利差別待遇? 解釋要旨 相關法條 重點提示 解釋文 解釋理由書 解釋意見書 背景說明 背景說明 聲請人林慶昌等 13 人(下稱聲請人一)為 91 至 9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下稱警察三等特考)筆試錄取人員,依各該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經內政部警政署(受委託辦理錄取人員訓練機關,下稱警政署)安排至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接受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分發從事警員工作。聲請人一申請比照考試院中華民國 98 年 8 月 17 日 98 考台訴決字第 143 號訴願決定,安排渠等至警大受訓 4 個月以上,均遭否准。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於 103 年 4 月 9 日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主張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聲請人黃士峯等 4 人(下稱聲請人二)為 94 、 98 及 99 年警察三等特考筆試錄取人員,依各該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亦經警政署安排至警專接受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從事警員工作。聲請人二嗣於 100 年 12 月經內政部安排至警大接受為期 4 個月之特別訓練合格後,復於同年月向內政部申請比照前揭訴願決定意旨,將其改分發警正四階巡官或相當於巡官第九序列職務,均遭否准。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於 103 年 4 月 9 日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主張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1 學員專區 訂閱電子報 學員專區 {{ 'Loading...' }} {{ link.name }} 粉絲團 Instagram 生活圈 影音學習 訂閱電子報 填單諮詢 想瞭解相關課程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詢問類科: 上課方式: 詢問班別: 詢問課程內容: 姓名: 電話: Email: 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星號表必填欄位) 最新活動 司律一二試總複習 預購+法研生享優惠 114全新雲端方案 最受好評司律函授課 波斯納二試總複習 高分上榜就選這套 司法官專攻班 高質高效、高錄取率 司律一二試總複習 預購+法研生享優惠 114全新雲端方案 最受好評司律函授課 波斯納二試總複習 高分上榜就選這套 司法官專攻班 高質高效、高錄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