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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58號
公佈日期:2017/12/22
 
解釋爭點
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攻擊防禦方法涉及公用地役關係存否之公法關係爭議者,其審判權之歸屬?
 
 
背景說明
  1. 本件原因案件原告以其土地遭舖設柏油路面供民眾通行,以桃園市政府為被告,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及中段規定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起訴,請求刨除柏油路面並返還土地。惟該院以原告係依據本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主張上開土地尚不符公用地役權之成立要件,隱含確認無公用地役關係之請求,屬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應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為由,裁定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2.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受移送後,向原告闡明,其請求可能符合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之一般給付訴訟,或確認公用地役關係不存在,合併同法第 7 條返還土地之請求,惟原告仍主張其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及中段規定,屬民事爭議。聲請人乃以原告係根據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及中段規定起訴之明確主張,認為本件非屬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而為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應由普通法院審理,該院並無受理訴訟權限。聲請人於 106 年 6 月,以其就本件有無受理訴訟權限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上開移送裁定所示見解歧異為由,向本院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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