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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56號
公佈日期:2017/12/1
 
解釋爭點
1.監獄行刑法第66條是否違反憲法第12條保障之秘密通訊自由?
2.同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1款、第2款及第7款是否逾越母法之授權?
3.同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3項是否違反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及第11條保障之表現自由?
 
 
另需進一步說明者,本解釋多數意見就刪除部分言論內容而發表與禁止發表全部言論內容,何者對表現自由之限制較小,似有未明。多數意見於審查系爭規定一刪除書信內容再行寄發或收受時,既未以尚得採取不予寄發受刑人之書信或退回寄予受刑人之書信為由,宣告該規定違憲,亦未言明是否允許採取不予寄發或退回書信之手段,僅在容許刪除書信內容之手段下,謂「刪除之內容,應以維護監獄紀律所必要者為限,並應保留書信全文影本,俟受刑人出獄時發還,以符比例原則之要求」。然在審查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1條3項之禁止受刑人投稿時,多數意見認單純完全禁止受刑人投稿違憲,並就「另有限制較小之其他手段可資運用,且應留給受刑人另行投稿之足夠機會」,例示以「保留原本俾其日後得再行投稿」(即禁止投寄文稿並保留原本)、「使其修正投稿內容後再行投稿」(即刪除原稿內容修正再行投稿)二種類型。本席認為,刪除部分言論內容而發表與禁止發表全部言論內容,二者對表現自由造成之限制難分軒輊,惟所造成限制甚為嚴重且甚至已達剝奪之效果,故單純不予寄發或退回書信以及單純完全禁止投寄文稿,皆非對表現自由最小限制之手段,必也於後續採取諸如影印或保留原本之手段,始能與比例原則相符。
【註腳】
[1] 聲請人就監獄行刑法第6條第1項前段、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第7款聲請解釋憲法部分,另案處理(本院釋字第755號解釋)。
[2]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3] 本院釋字第445號、第737號、第747號解釋參照。
[4] 確定終局判決雖以程序上理由駁回上訴,惟原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係以實體理由判決駁回起訴,故上訴審以判決維持原審判決。
[5] 德國自由刑及自由剝奪保安處分之執行法第31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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