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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50號
公佈日期:20170707
 
解釋爭點
以外國學歷應牙醫師考試者,須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完成臨床實作 訓練之規定,是否違憲?
 
 
相關法條
  1. 憲法第 7 條、第 15 條、第 18 條、第 23 條、第 86 條第 2 款
  2. 釋字第 443 號、第 584 號、第 612 號、第 634 號、第 637 號、第 649 號、第 682 號、第 694 號、第 701 號、第 719 號、第 722 號、第 727 號、第 745 號、第 749 號。
  3. 醫師法第 1 條、第 2 條至第 4 條、第 42 條
  4. 醫師法施行細則第 1 條之 1
  5.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附表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應考資格表」牙醫師類科第 1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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