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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50號
公佈日期:20170707
 
解釋爭點
以外國學歷應牙醫師考試者,須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完成臨床實作 訓練之規定,是否違憲?
 
 
三、本件情形,本席同意多數意見所認,有關國外牙醫學畢業生必須在經教學醫院評鑑通過且得提供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實習,始具備牙醫師考試之應考資格之規定,應尊重考試之專業,故應認屬於技術性與細節性之事項。此項應考資格之內容,規定於考試院發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附表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應考資格表」,固無問題;然其規定於前衛生署(即衛生福利部)發布之醫師法施行細則,依前揭說明,有憲法體例上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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