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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46號
公佈日期:20170224
 
解釋爭點
(一)稅捐稽徵法第20條及遺產稅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是否違憲?
(二)財政部中華民國80年4月8日台財稅第790445422號函及81年10月9日台財稅第811680291號函,認為納稅義務人就復查決定補徵之應納稅額依法提起訴願,逾繳納期限始繳納應納稅額半數時,應就該半數加徵滯納金是否違憲?
(三)遺產稅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就應納稅款及滯納金,自滯納期限翌日起加徵滯納利息,是否違憲?
 
 
案情摘要
  1. 原因案件一 ( 遺產稅事件 )
    聲請人江林夏桑等 6 人,對於遺產稅核課處分不服,申請復查,復查結果聲請人應補繳稅款,稽徵機關對聲請人發單限期 2 個月繳納,聲請人沒有繳納稅款,並提起訴願。稽徵機關於繳納期滿後,就應納稅款的半數加徵滯納金,並就應納稅款的半數及滯納金再加徵滯納利息。聲請人如數繳納後,申請退還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被否准,提起訴願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382 號判決駁回起訴,並經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度判字第 455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聲請人認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的系爭規定一至三、系爭函一及二有違憲疑義,故聲請解釋。
  2. 原因案件二 ( 贈與稅事件 )
    同一聲請人,對於贈與稅核課處分不服,申請復查,復查結果聲請人應補繳稅款,稽徵機關對聲請人發單限期 2 個月繳納,聲請人沒有繳納稅款,並提起訴願。稽徵機關於繳納期滿後,就應納稅款的半數加徵滯納金,並就應納稅款的半數及滯納金再加徵滯納利息。聲請人如數繳納後,申請退還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被否准,提起訴願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103 年度簡字第 162 號判決駁回起訴,提起上訴,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度簡上字第 10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聲請人認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的系爭函一及二有違憲疑義,故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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