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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45號
公佈日期:20170208
 
解釋爭點
(一)薪資所得未許實額減除費用是否違憲?
(二)財政部函釋認大學兼任教師之授課鐘點費屬由薪資所得,而非執行業務所得,是否牴觸租稅法律主義?
 
 
(四)本席認為,在量能課稅原則下,使薪資所得反應必要費用支出之適當機制,未必須與執行業務所得者得由所得中減除必要費用之方式完全相同。例如以法律列舉可以扣除之少數但關鍵之必要費用項目(如通勤者之必要通勤費用;教授之購書費及參加研討會費用),並就該等項目設置費用之上限,雖未必完全准許薪資所得者減除「一切」必要費用,然倘規劃得當,仍可符合量能課稅原則。又例如以所得多寡決定減除之額度,並設有上限,且針對有特殊需求者設例外之規定,使其特殊之必要費用可以如實減除,如制度設計周延,亦非不可符合量能課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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