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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45號
公佈日期:20170208
 
解釋爭點
(一)薪資所得未許實額減除費用是否違憲?
(二)財政部函釋認大學兼任教師之授課鐘點費屬由薪資所得,而非執行業務所得,是否牴觸租稅法律主義?
 
 
什麼是薪資所得特別扣除?有每年調整嗎?
  1. 依現行所得稅法,關於薪資所得,並沒有像執行業務所得一樣有可以減除成本或費用的規定,而是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薪資所得,每人每年以 128,000 元為限的扣除數(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參照)。
  2. 例如納稅義務人的薪資所得是 600,000 元,可以也只能扣除128,000 元,又如納稅義務人的薪資所得是 100,000 元,則可以也只能扣除 100,000 元。
  3. 所得稅法第 17 條增訂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的規定,最早出現在 63 年 12 月 30 日修正公布的第 1 項第 3 款第 7 目:「納稅義務人及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之個人有薪資所得額百分之十。但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四千元為限。」採取具總額上限之比率扣除方式,68 年及 72 年陸續修正比率及上限。78 年 12 月 30 日修法,改採定額扣除 45,000 元。
  4. 82 年 2 月 5 日修正所得稅法第 5 條之 1 規定,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以第 17 條規定的金額為基準,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至上年度十月底為止十二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的指數上漲累計達 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而扣除額的基準,也應依所得水準及基本生活變動情形,每 3 年評估一次。其後陸續調高額度,最近一次調整為 103 年 6 月 4 日的 128,000 元。
其他國家薪資所得課稅怎麼規定?
  1. 有按薪資所得一定比率扣除者,例如:
  2. 日本:薪資所得扣除額隨所得增加而遞增,如特定支出超過扣除標準,超過部分得檢據申報扣除。
  3. 南韓:依薪資所得分為 5 個金額級距,適用不同扣除比率,比率隨所得增加而遞減。
  4. 有只允許符合規定的必要費用可列報減除者,例如:
  5. 美國:個人支出的符合規定的必要費用,與其他費用(如報稅費用)合計金額超出調整後總所得 2%的特定支出可當作「其他細項費用」列舉扣除(但調整後總所得超過一定金額,另依規定擇低調減)。
  6. 新加坡:可申報減除因受僱及因執行職務所發生,且未由雇主負擔的費用。
  7. 加拿大:大多數因工作需求所支出的費用都可以填報,各種支出所允許的扣除額度不同,例如食物、飲料及娛樂只以申報金額的 50%計算。
  8. 德國:扣除費用項目包括工作工具(例如書籍、電腦)、工作室支出(以在學校無辦公室者為限)、加入公會的支出、職業險及工作意外險、進修支出、上下班交通支出等。
什麼是平等原則?
  1. 簡單說,平等就是要公平!但是這種公平,不是一種齊頭式的公平,而是可以因為各種情況的不同,而做實質符合公平的處理,這就是我們耳熟能詳的「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以及「相同事項應相同處理,不同事項應不同處理」。
  2. 釋字第 485 號解釋文即指出:「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釋字第 593 號理由書也闡明:「按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為憲法平等原則之基本意涵。是如對相同事物為差別待遇而無正當理由,或對於不同事物未為合理之差別待遇,均屬違反平等原則。」
大法官如何審查法規範有無違反平等原則? 歸納歷次解釋及本號解釋,大法官平等審查的模式如下:第一步是先判斷系爭的法規範有沒有存在差別待遇?第二步是確定差別待遇的目的是什麼?正當嗎?第三步則是審查差別待遇手段與目的間是否具有合理關聯?至於審查標準要從寬或者從嚴,則是需要綜合各種因素而定。
美國及德國如何從事平等審查?
  1.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發展出多重審查標準,依差別待遇所根據的不同標準決定寬嚴不同審查基準的適用。美國最常使用的 3 種審查標準(所謂的三重審查標準)是:合理審查標準、中度審查標準及嚴格審查標準,從判決歷史來看,最早發展出合理審查標準,然後再將某些案例的審查標準提高為嚴格,至於中度審查標準則是為解決這種雙重標準的過份簡化與僵硬而產生的新類型。
  2.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 1980 年以前,在審查時使用十分寬鬆的「恣意禁止」模式,1980 年以後則發展出融入比例原則的「新公式」模式,併用兩種模式相互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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