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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42號
公佈日期:
 
解釋爭點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變更,如其中具體項目有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得否其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案情摘要
  1. 聲請人闕君等 6 人共有坐落臺北市南港區的 27 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61 年間經規劃為中央研究院機關用地, 81 年 12 月 14 日臺北市政府公告發布實施「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通盤檢討)案」,關於系爭土地部分,以中央研究院放棄保留而作部分變更:「將北半部機關用地變更為第三種住宅區,惟應提供 30 %之土地作公共設施(公園用地),同時法定空地亦應配合集中留設。」 ( 下稱系爭公告 ) 。聲請人不服系爭公告,在 102 年提起訴願,內政部以系爭公告不是行政處分而不受理,聲請人續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 103 年度訴字第 424 號判決駁回,理由之一是依司法院釋字第 156 號解釋意旨,系爭公告屬法規性質,並不是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行政訴訟,這個見解被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度判字第 680 號判決所維持。聲請人於是向本院聲請補充解釋釋字第 156 號解釋。
  2. 聲請人兆 O 公司因都市計畫事件,所有坐落臺北市士林區的 3 筆土地,原來的土地使用分區是加油站用地(下稱系爭加油站用地),臺北市政府在報經內政部核定後,於 102 年 5 月發布實施「臺北市士林區外雙溪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 ( 下稱系爭公告 ) ,將系爭加油站用地變更為「交通用地(遊客中心)」。 聲請人不服內政部的核定及系爭公告,提起訴願,遭訴願機關不受理,聲請人續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 102 年度訴字第 2024 號裁定駁回,理由之一是依司法院釋字第 156 號解釋意旨,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屬法規性質,並不是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行政訴訟,這個見解被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度裁字第 1505 號裁定所維持。聲請人於是向本院聲請補充解釋釋字第 156 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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