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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42號
公佈日期:
 
解釋爭點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變更,如其中具體項目有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得否其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三、本號解釋宣示,立法機關未於期限內完成立法,則「應準用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救濟規定」,亦有未當
(一)本院基於維護法安定性與立法形成自由,從釋字第二一八號解釋開始採用「定期失效」之宣告方式。姑且不論關於「定期失效」,既有來自容易演變為侵越立法形成權限之疑慮,特別是附加修法指示時,亦有來自使憲法最高性產生空窗期之批評。「定期失效」之宣告,目前無法完全發揮其違憲宣告乃至令相關機關完成其修法之憲法義務之效果,例如本院釋字第六五三號、第六九六號、第七O九號解釋,相關機關皆不能在所定期間內修法完畢。
(二)基於「定期失效」之宣告效果不如預期,本院自釋字第七三七號解釋開始,於「定期失效」並附加修法指示之宣告時,並同時對逾期未完成修法,為法之續造。例如釋字第七三七號解釋,即宣告「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之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應依本解釋意旨行之」。本號解釋亦採行此種宣告方式:「如逾期未增訂,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後發布之都市計畫(含定期通盤檢討之變更),其救濟應準用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救濟規定。」此種解釋宣告之方式,雖係在確保憲法解釋之效力,以維護憲法價值秩序,然其係由釋憲機關之意志取代立法者之意志,故應慎重。
(三)行政訴訟法有關違法之行政處分係行撤銷訴訟程序,無效之行政處分則行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程序;訴願係撤銷行政處分訴訟之先行程序,確認訴訟則無須經訴願程序。故本號解釋所稱「準用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救濟規定」,應係指撤銷訴訟,非確認訴訟。其理由安在?[5]又現行撤銷行政處分訴訟裁判之效力,僅及於當事人等,而法規之效力則及於符合規定之不特定人,如準用現行撤銷訴訟,又無明文該裁判具一般拘束力[6]。則不同人就同一法規提起撤銷訴訟,如裁判結果歧異,如何解決?又都市計畫與一般法規不同,因都市計畫而權利受侵害者,僅其所有土地部分?是僅得就此部分之都市計畫撤銷?惟都市計畫劃歸同一公共設施或使用分區,往往不可割裂,則其中部分人提起撤銷訴訟,僅就其所有土地部分之都市計畫裁判?就不可分部分之都市計畫為裁判?其裁判如何可及於未參與訴訟者部分?凡此均有賴立法特為規定,本號解釋逕宣告將撤銷訴訟規定準用於不同類型之法規審查訴訟,準用結果將產生極大問題,並非妥適。
【註腳】
[1] 釋字第三O二號解釋「憲法第十六條固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惟此項權利應依如何之程序行使,⋯⋯使司法訴訟程序之利用臻於合理,屬立法裁量問題,應由立法機關以法律妥為規定。」釋字第四一六號解釋「按憲法第十六條所謂人民有訴訟之權,乃人民司法上之受益權,指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有提起訴訟之權利,法院亦有依法審判之義務而言,⋯⋯惟此項權利應如何行使,憲法並未設有明文,自得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事件之性質,為合理之規定。」釋字第五一二號解釋「憲法第十六條所定人民之訴訟權,乃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訴請救濟之制度性保障,其具體內容,應由立法機關制定法院組織與訴訟程序有關之法律,始得實現。」
[2] 釋字第四一八號解釋「此種司法上受益權,不僅形式上應保障個人得向法院主張其權利,且實質上亦須使個人之權利獲得確實有效之保護。」
釋字第五三O號解釋「人民之訴訟權為憲法所保障,國家應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受充分而有效公平審判之權利。」
釋字第五七四號解釋「憲法第十六條所規定之訴訟權,係以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為其核心內容。」
[3] 矢口俊昭,立法裁量論,收錄於大石眞、石川健治編,憲法の争点(ジュリスト増刊/新・法律学の争点シリーズ3),有斐閣,2008年12月。
[4] Kopp/Schenke, VwGO, 2015, § 47 Rn. 8;Erich Eyermann著,陳敏等譯,德國行政法院法逐條釋義,司法院印行,2002年10月頁468-475。
[5] 德國之法規審查訴訟,性質係確認訴訟。參見財団法人都市計画協会,都市計画争訟研究会,「欧米各国における都市計画関連争訟の現状」,收錄於同作者,都市計画争訟研究報告書,平成18年(2006年)8月,頁30;陳英鈐,確認訴訟與行政規範審查:德國與我國制度發展的比較研究,臺大法學論叢,第43卷第4期,2014年12月,頁1424;王必芳,行政命令的抽象司法審查-以法國法中心,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1期,2012年9月,頁184。
[6] 德國行政法院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宣告法規無效之裁判具一般拘束力。參見德國行政法院法第47條第5項:(5) Das Oberverwaltungsgericht entscheidet durch Urteil oder, wenn es eine mündliche Verhandlung nicht für erforderlich hält, durch Beschluß. Kommt das Oberverwaltungsgericht zu der Überzeugung, daß die Rechtsvorschrift ungültig ist, so erklärt es sie für unwirksam; in diesem Fall ist die Entscheidung allgemein verbindlich und die Entscheidungsformel vom Antragsgegner ebenso zu veröffentlichen wie die Rechtsvorschrift bekanntzumachen wäre. Für die Wirkung der Entscheidung gilt § 183 entsprech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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