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4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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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解釋爭點 |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變更,如其中具體項目有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得否其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
附帶一提,現代行政國家現象下,「計畫政治」盛行,行政計畫成為舉足輕重之施政工具,甚至引發「計畫政治」凌駕「法治主義」、「依計畫行政」取代「依法行政」之疑慮[9]。如何謀求計畫與法治主義之調和,避免法治主義持續遭到侵蝕乃至淘空,採取下列方式,促進計畫法治化,即使不能徹底解決問題,仍不失為有效對策。其一,在可能範圍內,盡量將計畫之內容及程序納入法律規定的對象,使其接受立法之事前統制。其二,盡量擴大計畫之爭訟可能性,增加司法事後審查機會,強化計畫之權利救濟方法[10]。本號解釋指引之方向,正與第二種方式相符。本席期待,立法部門體察計畫法治化之必要性,於期限內完成立法,突破都市計畫行政救濟之障礙,並且放大視野,對都市計畫以外之行政計畫,採取相同立場及態度,朝法治化之路邁進。 【註腳】 [1] 惟本號解釋稱「法規」而非「法規命令」,諒係考量行政程序法於地方自治團體有無適用,尚存疑義,故以較籠統之用語表示。誠然,行政程序法之適用範圍,除國家外,是否亦包括地方自治團體,學說見解未臻一致。不過,我國地方自治團體,其行政機關訂定之行政命令,依性質之不同,仍有區分為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之必要。現行實務上,即依自治規則及委辦規則之內容與法律(自治條例)授權之有無,分別界定為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參照蔡茂寅著,地方自治之理論與地方制度法,學林文化,2003年,頁182-184。又司法院於2016年11月22日舉辦本號解釋聲請案說明會,內政部於會中提供之書面說明表示「都市計畫新訂與通盤檢討未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其法律性質應性為法規命令」。 [2] 鹽野宏著,行政法Ⅰ(行政法總論),有斐閣,2008年第4版第8刷(補訂),頁196。 [3] 陳立夫著,都市計A畫之法律性質,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50期,2003年9月,頁139以下。 [4] 林明鏘著,從大法官解釋論都市計畫之基本問題,收於氏著「國土計畫法學研究」,元照,2006年,頁90。 [5] 廖義男著,都市發展中公共設施用地取得方法之規範,法學新論第24期,2010年7月,頁30、31。 [6] 傅玲靜著,都市計畫與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由都市計畫之種類及層級進行檢討,月旦法學教室第153期,2015年7月,頁11。 [7] 鹽野宏著,同註1,頁199。 [8] 芝池義一著,行政計畫,收於雄川一郎、鹽野宏、園部逸夫編「現代行政法大系第2卷」,有斐閣,1984年,頁355以下;藤田宙靖著,新版行政法I,青林書院,1985年,頁174、246。 [9] 許志雄著,憲法之基礎理論,稻禾,1993年初版2刷,頁180。 [10] 手島孝著,行政國家の法理,學陽書房,1978年再版,頁197、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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