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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38號
公佈日期:20160624
 
解釋爭點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申請上開級別證須符合自治條例規定,是否合憲?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臺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已失效)第四條第一項、桃園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於中華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告自同日起繼續適用)第四條第一項分別規定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應距離特定場所一千公尺、九百九十公尺、八百公尺以上,是否合憲?
 
 
相關法條
  1. 中華民國憲法第 15 、 23 、 108 、 110 、 111 、 118 條 (36.01.01)
  2.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第 1 項 (94.06.10)
  3. 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
  4. 司法院釋字第 498 號解釋
  5. 司法院釋字第 550 號解釋
  6. 司法院釋字第 584 號解釋
  7. 司法院釋字第 711 號解釋
  8. 司法院釋字第 716 號解釋
  9. 司法院釋字第 719 號解釋
  10. 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第 7 款第 3 目、第 19 條第 7 款第 3 目、第 25 條、第 28 條第 2 款 (105.06.22)
  11.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 條、第 2 條、第 9 條第 1 項、第 11 條 (98.06.10)
  12.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
  13. 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14. 臺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已失效)第四條第一項
  15. 桃園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於中華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告自同日起繼續適用)第四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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