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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38號
公佈日期:20160624
 
解釋爭點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申請上開級別證須符合自治條例規定,是否合憲?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臺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已失效)第四條第一項、桃園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於中華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告自同日起繼續適用)第四條第一項分別規定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應距離特定場所一千公尺、九百九十公尺、八百公尺以上,是否合憲?
 
 
附件一:直轄市、縣(市)就電子遊戲場業學業場所應距離一定場所之限制
請下載
(來源:助理郭思岑整理)

附件二:日本東京都風俗學業之營業場所距離限制
以下表格係整理自日本「與風俗營業等之管制及業務適當化等法施行條例」(風俗営業等の規制及び業務の適正化等に関する法律施行条例)及日本東京都「與風俗營業等之管制及業務適當化等法施行條例相關之規則」(風俗営業等の規制及び業務の適正化等に関する法律施行条例の施行に関する規則。小鋼珠店及電子遊戲場業皆屬「與風俗營業等之管制及業務適當化等法施行條例」所稱之風俗營業。
一、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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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助理郭思岑整理)

二、鄰近商業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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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助理郭思岑整理)

三、其它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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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助理郭思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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