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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37號
公佈日期:20160429
 
解釋爭點
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規定,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得從而獲知之卷證資訊,僅為聲請羈押事由所依據之事實,是否合憲?
 
 
解釋客體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同法第101條第3項:「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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