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35號 公佈日期:20160204 解釋爭點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之不信任案得否於為其他特定事項召開之立法院臨時會提出? 解釋要旨 相關法條 重點提示 解釋文 解釋理由書 解釋意見書 新聞稿 案情摘要 解釋客體 重點提示 一、解釋理由書重點摘錄 要旨 內容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3 款前段規定,並未限制不信任案須於立法院常會中提出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前段,下稱系爭憲法規定)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後段)」 不信任案制度係為建立政黨黨紀,化解政治僵局,落實責任政治,並具穩定政治之正面作用(中華民國 86 年 5 月第 3 屆國民大會第 2 次會議修憲提案第 1 號說明參照)。 為避免懸宕影響政局安定,系爭憲法規定乃規範不信任案提出 72 小時後,應於 48 小時內完成記名投票表決,並未限制不信任案須於立法院常會中提出。 憲法第 69 條規定,僅規範立法院臨時會召開之程序,並未限制臨時會得審議之事項 憲法第 69 條規定:「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一、總統之咨請。二、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僅規範立法院臨時會召開之程序,並未限制臨時會得審議之事項。 基於儘速處理不信任案之憲法要求,立法院於臨時會審議不信任案,非憲法所不許。 立法院組織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未許於因其他特定事項而召開之臨時會審議不信任案,與上開憲法規定意旨不符 立法院組織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院臨時會,依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之,並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未許於因其他特定事項而召開之臨時會審議不信任案,與上開憲法規定意旨不符,就此部分,應不再適用。 系爭憲法規定既未限制不信任案之提出時間,如於立法院休會期間提出不信任案,立法院自應即召開臨時會審議之。 1 學員專區 訂閱電子報 學員專區 {{ 'Loading...' }} {{ link.name }} 粉絲團 Instagram 生活圈 影音學習 訂閱電子報 填單諮詢 想瞭解相關課程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詢問類科: 上課方式: 詢問班別: 詢問課程內容: 姓名: 電話: Email: 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星號表必填欄位) 最新活動 司律一二試總複習 預購+法研生享優惠 114全新雲端方案 最受好評司律函授課 波斯納二試總複習 高分上榜就選這套 司法官專攻班 高質高效、高錄取率 司律一二試總複習 預購+法研生享優惠 114全新雲端方案 最受好評司律函授課 波斯納二試總複習 高分上榜就選這套 司法官專攻班 高質高效、高錄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