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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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50206 |
解釋爭點 |
對不同意眷村改建之眷戶,主管機關得逕行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之規定,違憲? |
解釋意見書 |
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葉百修提出 違憲審查機關對於審查是否違憲之法律或命令,於認定違憲時,固可就違憲之事由擇一認斷;然於認定合憲時,則應排除任何可能違憲之情形,此應為事物之本質與必然之道理。本件解釋關於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事項,涉及諸多歷史因素與我國住宅政策歷來演變與未來發展趨勢,甚至在憲法層次上,關乎人民生存權、財產權、居住遷徙自由與是否有適足居住權之保障等重要議題;且本件解釋共計十五件聲請案—十三件人民聲請及兩件法官聲請案件,分別從不同憲法基本權利保障之觀點予以論述,顯見其案件之重要性與複雜度。 然本件解釋多數意見僅從平等權保障一端切入,即稱本件解釋審查之標的,即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二日制定公布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下稱系爭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規劃改建之眷村,其原眷戶有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改建者,對不同意改建之眷戶,主管機關得逕行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收回該房地,並得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該規定於九十六年一月三日修正時,將同意比例降低,其餘對於不同意改建眷戶之處理方式不變,並增列第二項為改建說明會之程序[1];該程序復於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增加至三項規定[2]。原第二十二條規定及之後修正因增列其他項次而為同條第一項規定,關於不同意改建眷戶之處理方式部分,以下併稱系爭規定),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尚無牴觸而一筆帶過,對於本件解釋十五件聲請案聲請人其餘諸多指摘,毫無回應,選擇漠視而簡略操作平等原則之審查,完全避談是否與其他憲法基本權利保障有無牴觸之問題,本席無法贊同,爰提出不同意見如后。 一、受理程序要件說理含渾與裁判脫落,諭示檢討事項龐雜,更加凸顯違憲疑義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是以人民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予以指明,或本院大法官經認定所為聲請涉及憲法權利受有侵害。 (一)平等權以外其他基本權利有無受侵害未置一語,致生本件聲請人是否可續以聲請本院解釋之疑慮 承前所述,本件解釋計合併十五件聲請案,各件聲請案聲請人所指摘系爭規定限制或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有憲法第七條、第十條及第十五條所保障之平等權、生存權、財產權、居住自由等,並因此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等主張。然本件解釋多數意見僅從平等權立論,單純從系爭規定以「同意」與否為分類標準,而形成不同意改建者,「主管機關得逕行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收回該房地,並得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之差別待遇。 按法律本就是一種分類學;立法者本就針對其目的規範其法律適用之對象,分類標準之使用即充斥於所有法律規範之中。法律規範所為之分類,實際上有可能是權利限制之一種手段,但也有可能就是法律規範之必然結果。本件解釋多數意見既以軍人之眷舍配住,僅為使用借貸性質之福利措施,其終止原不以配住戶之同意為必要,因於論證所涉憲法權利時,並未依循歷來解釋之見解,對於本件解釋究涉及何種憲法基本權利受侵害,毫無所論。假如本件解釋多數意見因此認定憲法第七條所定之平等權保障,本身即具有憲法權利之獨立性質,而無須依附在其他憲法權利而成為「平等原則」之適用,本席亦欣然樂見。 然本件解釋多數意見針對系爭規定有無侵害聲請人等之居住自由、生存權、財產權或適足居住權等議題均未有明確回應,則本件解釋聲請人得否據同件聲請案,再度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本件解釋未曾解釋之部分,依本件解釋作成之程序要件應予受理後,再度予以解釋?則本件解釋何以不全盤檢視審查?令人不解。 (二)就聲請人所指摘違反比例原則、正當行政程序原則以及特別犧牲補償等均未予回應,理由不備而構成「違背法令」 就本件解釋所涉聲請案,聲請人所為之諸多主張,本件解釋多數意見均未予以回應,於本院大法官目前採之書面審理之程序,縱然取決於本院大法官於受理時論斷之裁量,對於審查宣告違憲之聲請案件,或許得以如此依據大法官凝聚之多數共識,擇一作成解釋;然而在審查宣告合憲之聲請案件,卻不得如此等閒視之,而應就可能違憲之聲請主張逐一檢視並予回應。此於日後本院大法官解釋程序改以言詞辯論後,對於聲請人所為之主張,依據行政訴訟法之相關規定,應於斟酌全辯論意旨而為判決[3],否則即有構成判決不備理由之情形而致違背法令[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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