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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27號
公佈日期:20150206
 
解釋爭點
對不同意眷村改建之眷戶,主管機關得逕行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之規定,違憲?
 
 
收案 聲請人 案由 不受理理由
1 楊熙榮等 6 人 認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判字第 242 號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 85 年 2 月 5 日制定公布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22 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15 條、第 23 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2 黃克正等 21 人 認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295 號判決,適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不法侵害人民之財產權,聲請解釋案。  
3 朱順德 認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198 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 85 年 2 月 5 日制定公布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22 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15 條及第 23 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4 張珍 認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判字第 242 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3 日修正前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牴觸憲法第 15 條之財產權保障、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及第 7 條平等原則,聲請解釋案。  
5 周燕初等 8 人 認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1608 號判決所適用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15 條及第 23 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6 鄭新寶等 36 人 認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判字第 391 號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 85 年 2 月 5 日制定公布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22 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15 條、第 23 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 王泰祥、崔台順、張湖光素、陳庾生、馬林貴香、蘇曉芃、蘇詠中、杜典崑、杜典武、杜典文、鄭淑雲、鄭世欽、鄭世傑、張孟嘗、郭清塲 16 人,非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判字第 391 號判決之當事人。
7 呂綉英等 15 人 認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2019 號判決,所適用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15 條及第 23 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8 孫洪濱 認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2105 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 85 年 2 月 5 日制定公布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22 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15 條財產權保障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9 陳文雄 認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裁字第 2248 號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3 日修正公布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 97 年 5 月 30 日修正頒布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地完工後無法辦理交屋處理原則第六點之(四)、 97 年 6 月 17 日修正頒布之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注意事項第伍點之三,有牴觸憲法第 15 條及第 16 條之疑義,聲請解釋。 指摘 97 年 5 月 30 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地完工後無法辦理交屋處理原則 第六點之(四)、 97 年 6 月 17 日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注意事項第伍點之三違憲部分,未具體敘明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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