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26號 |
---|
公佈日期:20141121 |
解釋爭點 |
勞雇雙方就工作時間等另行約定未經核備,是否仍受勞基法相關規定之限制? |
國家行政權力這種積極動力的來源,即是各種各樣的法律,這些不論是程序上或實質上的法規範,開始介入私人的法律行為,而行政權力扮演著立法目的與公共利益「監督者」角色。國家防衛義務僅能透過法律來創設,既然國家任務已經大幅度擴張,保障人民各種權利的防衛義務,也呈現出多樣性。舉凡人民權利是否具有高度的重要性、亟需防衛的必要性,及採行防衛的方式,可能五花八門。其次緩急先後與手段的選擇,藉由納入立法裁量的範圍,更可以表現在國家法律規範的強度上。一般而言,對特定法益國家是否具有高度防衛義務,由立法者對違反法律規定的「效果」可分為三種:第一種強烈的效果,對違反法律規定者處以罰責,並明定法律效果為無效;第二種為中度的效果,對違反法律規定者處以罰責,或明定法律效果為無效、效力未定或其他之效力;第三種則為最輕的效果,對違反法律規定者,未明定罰責及效力規定。此時若立法採取上述第二及第三種之方式時,即不能將違法律規定之行為,解釋為最嚴重的「無效」之效果。 德國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實施後,德國學術與實務界不旋踵間即面臨到採行狹義字面解釋,將違反強制或禁制規定之法律行為,一律從嚴解釋為無效的方法論,既不足以應付層出不窮的行政程序規範,也不能保障交易安全。該條條文即有必要加以轉換:首先認定但書的例外規定無庸與禁止規定來自同一法律。若其他法律有容納例外不必造成法律行為無效之依據,亦可援引之。 上開見解使德國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但書之規定,具有解釋的能力,及「指引」(Verweisung)其他法源依據功能。透過但書規定尋找其他例外的法源,來避免法律行為無效的後果,雖然在法實證主義上,容易獲得贊同,但對其他具有管制作用的法律規定,若無明示其效力問題時,上述指引功能即不能奏效。故該條文之但書規定不能只扮演「指引」或解釋規範為已足,必須具有「尋獲」法源依據的功能。 進一步將該條文但書規定轉換成為能夠判斷其他相關管制法律之效力,亦即藉由但書規定,法院可判斷其他法律之規定,就其立法目的、憲法與人權基本原則或其他法理的依據(比例原則、權利濫用禁止及公序良俗等)綜合考量下,作出權利均衡的裁量,進而達到該禁止法律所要追求的公共目的[4]。 就以本案所涉及的勞動契約牴觸勞基法或是其他相關法律(如刑法、疾病防治法等)之情形而論,德國法學界與實務界透過大量的案例分析,形成案件類型化,來討論契約應溯及失效或嗣後失效、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或是否效力未定等問題,甚至勞動契約違反勞基法強制規定時,例如超過工時或雇用非法勞工等,尚綜合出僅有雙方均故意違反強制規定時,契約或約定方才無效之結論。若只是一方故意時(例如勞工隱瞞非法入境身分)則不會導致契約無效,都是仔細研究此複雜問題的所得之成果,而非簡單的援用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所得之結論[5]。 德國學界認為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但書規定既可以彈性適應眾多公法法規進入民法領域,制止契約自由可能濫用之研究成果,甚早即傳入我國學界[6],作為彈性詮釋我國民法第七十一條但書之依據。 惟公法規定與民法效果發生碰撞,在解釋上也產生「轉向」的趨勢,以儘量保障私法自治為原則[7],導致學理上對於所謂民法第七十一條之「禁止與強制規定」,認定上採取嚴格解釋,認為強制規定既然強制當事人積極為一定行為,方得為私法行為時,更應嚴格認定[8],此見解極為正確。 德國對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但書所通行的見解認為,只要有制裁規定即可當然免除無效的命運,更強化我國民法學界很早就創設出行政管制說、制裁或取締說,來調和動輒適用民法第七十一條的將導致法律行為無效的問題,並形成民法第七十一條可分為效力規定與取締規定兩種之見解。 故法院在適用民法第七十一條時,應當就法規內容詳加分析,如發現立法目的極明確,將之當作為效力規定,則違反時,法律行為只有導致無效一途。若法規範的內容不明,或無明確規定會造成違反者導致法律行為無效時,如法規另有其他的授予主管機關之處置權限時,包括行使裁罰權、撤銷人民所簽訂之契約、收回權或終止租賃契約[9]等,則顯示立法者不欲讓法律行為無效。由於這種「法官造法」的判斷標準極為抽象,加上解釋基準上朝有利於「私法自治」發展,出發點上也並非沒有照顧到人民一方。就以德國聯邦法院一貫之案例顯示,對於違反強制規定之勞動契約,是否應自始無效或嗣後無效的問題,法院的主流見解都採嗣後無效論,藉以保障已經付出勞務之勞工權利,為此也創出「事實的勞動關係」(das faktische Arbeitsverhältnis)的理論,且採嗣後無效也有重新整治「未來法律關係」的積極目的[10]。此潮流將使得公法強制規定被認定為效力規定者甚少,取締規定居多。如此一來,許多法律強制規定由於內容不明,即可透過法官認定為「賦予行政機關管制或取締」的授權規定,法律強制規定所欲達到的「規範狀態」,將形同具文[11]。 |
<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 |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