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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24號
公佈日期:20140801
 
解釋爭點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規定人民團體限期整理者其理監事應即停止職權,違憲?
 
 
重點提示
一、解釋理由書重點摘錄

要旨 內容
結社自由、職業自由、工作權保障
  1. 憲法第十四條結社自由規定,不僅保障人民得自由選定結社目的以集結成社、參與或不參與結社團體之組成與相關事務,並保障由個別人民集合而成之結社團體就其本身之形成、存續及與結社相關活動之推展,免受不法之限制(本院釋字第四七九號解釋參照)。
  2. 另職業自由為人民充實生活內涵及自由發展人格所必要,不因職業之性質為公益或私益、營利或非營利而有異,均屬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保障之範疇(本院釋字第六五九號解釋參照)。
  3.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選任及執行職務,涉及結社團體之運作,會員結社理念之實現,以及理事、監事個人職業自由之保障。
  4. 對人民之上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須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始無違於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本院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參照)。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侵害人民結社自由及工作權
  1. 內政部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其理事、監事之職權應即停止」規定部分,
  2. 其效果限制人民之結社自由及理事、監事之工作權,卻欠缺法律明確授權依據,
  3. 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侵害憲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保障之人民結社自由及工作權,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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