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16號 公佈日期:2013/12/27 解釋爭點 利益衝突迴避法禁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與有關機關交易,違者罰交易行為金額一至三倍,違憲? 解釋要旨 相關法條 重點提示 解釋文 解釋理由書 解釋意見書 新聞稿 案情摘要 重點提示 一、解釋理由書重點摘錄 要旨 內容 營業自由之保障 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之工作權及財產權,人民營業之自由亦為其所保障之內涵。 基於憲法上工作權之保障,人民得自由選擇從事一定之營業為其職業,而有開業、停業與否及從事營業之時間、地點、對象及方式之自由; 基於憲法上財產權之保障,人民並有營業活動之自由,例如對其商品之生產、交易或處分均得自由為之(本院釋字第 514 號、第 606 號解釋參照)。 契約自由之保障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為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及第 22 條所保障之權利, 使契約當事人得自由決定其締約方式、內容及對象,以確保與他人交易商品或交換其他生活資源之自由(本院釋字第 576 號、第 580 號解釋意旨參照) 營業自由、契約自由之限制 國家對人民上開自由權利之限制,均應符合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 另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處以罰鍰,其違規情節有區分輕重程度之可能與必要者,應根據違反義務情節之輕重程度為之,使責罰相當。 立法者針對特別應予非難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視違規情節之輕重處以罰鍰,固非憲法所不許,惟為避免個案顯然過苛之處罰,應設適當之調整機制(本院釋字第 641 號解釋意旨參照)。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5 條規定,不符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5 條規定,處違規交易行為金額 1 倍至 3 倍之罰鍰,固已預留視違規情節輕重而予處罰之裁量範圍,惟交易行為之金額通常遠高甚或數倍於交易行為所得利益,又例如於重大工程之交易,其交易金額往往甚鉅,縱然處最低度交易金額 1 倍之罰鍰,違規者恐亦無力負擔。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5 條規定,可能造成個案顯然過苛之處罰,立法者就此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其處罰已逾越必要之程度,不符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 1 年時失其效力。 1 2 > 學員專區 訂閱電子報 學員專區 {{ 'Loading...' }} {{ link.name }} 粉絲團 Instagram 生活圈 影音學習 訂閱電子報 填單諮詢 想瞭解相關課程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詢問類科: 上課方式: 詢問班別: 詢問課程內容: 姓名: 電話: Email: 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星號表必填欄位) 最新活動 司律一二試總複習 預購+法研生享優惠 114全新雲端方案 最受好評司律函授課 波斯納二試總複習 高分上榜就選這套 司法官專攻班 高質高效、高錄取率 司律一二試總複習 預購+法研生享優惠 114全新雲端方案 最受好評司律函授課 波斯納二試總複習 高分上榜就選這套 司法官專攻班 高質高效、高錄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