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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16號
公佈日期:2013/12/27
 
解釋爭點
利益衝突迴避法禁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與有關機關交易,違者罰交易行為金額一至三倍,違憲?
 
 
解釋要旨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規定合憲,惟就關係人部分,應儘速通盤檢討改進;第 15 條規定違憲,應至遲於屆 1 年時失效。理由:
  1. 上揭二規定乃為杜絕不當利益輸送或圖利機會,目的正當、手段必要,惟應責罰相當。
  2. 第 9 條規定雖限制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之工作權、財產權 ( 含營業自由暨契約自由 ) ,惟並非全面禁絕交易對象,而仍得與其他對象交易以降低交易對象受限所受之損失,其限制尚未過當,與公益保護間,並未失衡,而未違比例原則。
  3. 為避免造成少數壟斷,若交易過程已公開公平而有充分防弊規制,則第 9 條就關係人之限制是否仍有必要,主管機關應儘速通盤檢討改進。
  4. 第 15 條固已預留輕重裁量空間,惟交易行為金額通常遠高或數倍於所得利益,其處罰於個案顯然過苛時無適當調整機制,已逾越必要程度而違比例原則與財產權保障,應於 1 年內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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