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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15號
公佈日期:2013/12/20
 
解釋爭點
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違憲?
 
 
新聞稿
司法院大法官於一0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舉行之第一四一二次會議中,就邱裕弘為有關兵役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判字第二二五九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明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剝奪其學習自由、受教育權、自我實現權及工作權,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作成釋字第七一五號解釋【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預備軍士官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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