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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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解釋爭點 |
兩岸條例就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未予申辯機會;又就暫予收容,未明定事由及期限,均違憲? 強制出境辦法所定收容事由未經法律明確授權,亦違憲? |
【附件一】 大陸配偶申請「團聚」入境流程圖(現行規定) 1.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兩岸關係條例 §17-I) 2. 面談(兩岸關係條例 §10之1) 2.1 境外面談(面談管理辦法 §5-I-③)或 2.2 國境面談(無法境外面談者,得先核發入境許可,於機場、港口之指定處所面談)(面談管理辦法§5-II) 2.3二度面談(國境面談認案件複雜,不能即時認定婚姻真偽時,得先行入境,限期為二度面談)(面談管理辦法§9/原§6) 2.4 境內申請面談(面談管理辦法 §5-I-(4)) 3. 面談結果 3.1 未通過 3.1.1 申請人、依親對象無同居事實或說詞有重大瑕疵→不予許可或撤銷、廢止其許可(面談管理辦法 §14-(2)/原§10-(3))→ 3.1.2 註銷入出境許可(面談管理辦法§15/原 §11)→ 3.1.3 逕行強制出境 註銷入出境許可≒「其他非法之方法入境」=「未經許可入境」(施行細則 §15)→逕行強制出境(兩岸關係條例§18-I)<—> ※面談管理辦法 原§11(「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十日內出境」) 3.1.4 強制出境前,得暫予收容(兩岸關係條例§18-III/原§18-II) 「其他因故不能立即強制出境者」(強制出境辦法§6-(3)/原§5-(4)) 3.1.5 收容以60日為限,必要時得延長至遣送出境為止(收容管理辦法(98.12.18增訂)§4-III) 3.2 通過 得申請在台依親居留(兩岸關係條例§17-I) 4. 依親居留 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6個月(入臺許可辦法§20-I-(2))得申請長期居留:於台依親居留滿4年,且每年於台合法居留期間逾183天者(兩岸關係條例§17-III) 5. 長期居留 居留期間:無限制 得申請定居:於台合法居留連續2年,且每年居留逾183天,且符合其他法定要件者(兩岸關係條例 §17-V) 6. 定居 經許可定居後,得辦理戶籍登記(居留許可辦法§36) 7. 入籍 入籍滿10年得擔任公教人員(兩岸關係條例 §21-I;釋字618號解釋參照) 【簡稱對照】 兩岸關係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100.12.21 修正公布) 施行細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92.12.29修正發布) 面談管理辦法=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98.08.20修正發布) 強制出境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99.03.24修正發布) 收容管理辦法=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設置及管理辦法(101.02.15修正發布) 入臺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101.12.28修正發布) 居留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101.11.23修正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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